2021年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处罚罚款的执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的决定之后,行政相对人该如何去履行呢?是直接当场把钱交给做出处罚的执法工作人员,还是到指定的机关或者是银行缴纳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7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罚款都需要去银行缴纳,也有一些特殊情形,是可以当场收缴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行政主体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罚款决定不服,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行政处罚罚款是不停止执行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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