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牌难拍,“借名买车”三大风险看过来 | 观点
想买车,但是没有购车指标怎么办?很多人想到了规避车辆购置指标管理规定,长期租借他人闲置的车牌号的方法。
众所周知,这种规避机动车数量调控管理规定的方式,肯定是有风险的,但很多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想着自己谨慎小心一些,可以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但“规避风险指南”真的能足够全面、充分到保我们一帆风顺吗?
下面来看以下案件中当事人的借名买车案例。
出借人毁约,车归谁?
2003年4月,林先生以自己的朋友金先生的名义,贷款购买黑色北京现代K33小型客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所有人为金先生。购车后,一直由林先生及其家人使用该车辆,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也由其保管,车辆贷款也是林先生来偿还。同时双方约定:由该车引起的所有责任全部由林先生承担,金先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9年,金先生却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返还车辆、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林先生则认为,双方之间有借名买车的合同关系,自己才是车辆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金先生实际只是想要回自己的购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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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在法院释明后,林先生表示,如法院判令其返还诉争车辆,其在本案中不主张车辆出资款的折价补偿,另行解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借用金先生的名义购买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身份证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林先生应将涉诉车辆返还给金先生。
法官释法
居民身份证是居民在社会生活中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林先生借名购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关于居民身份证不得出借的规定,扰乱了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
同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规定,导致“车户分离”,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因而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借名买车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林先生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给金先生。
遇到合同外第三人来要车,能确权吗?
高先生夫妇育有一子小高,小高与穆女士是夫妻。2016年11月2日,高先生夫妇与小高签订《借名买车协议》,明确借名买车的原因及以小高名义购买的车辆的所有权,归高先生夫妇所有,购车款34万元由高先生夫妇支付。穆女士没有在上面签字。2016年11月6日,小高购买了汉兰达轿车一辆,购车款由高先生夫妇支付,该车登记在小高名下,由小高、穆女士共同使用,但车辆的保险、定期保养及违章罚款等,都是穆女士办理的。之后,因为小高及穆女士夫妻感情破裂,要诉讼离婚,穆女士就将车辆开走了。2019年9月,高先生夫妇将小高及穆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小高也同意归还车辆,但是穆女士对此不认可,表示并不知晓借名买车事宜,这辆车就是高先生夫妇出资为其与小高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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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登记在小高名下,穆女士提供了行车记录仪光盘、停车信息、保单、保养单、维修单等证据,证明能够证明其主张。高先生夫妇仅能提供《借名买车协议》及销售明细单、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主张车辆所有权,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难以支持。因此驳回了高先生夫妇的诉求。
法官释法
我国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采取交付取得并生效,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人的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这意味着,面对所有权确认的诉讼,法院可根据机动车登记的信息,推定所有权人。
车辆上路出事故,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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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杨女士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就需要首先证明自己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本案中,就体现为其对该机动车享有所有权。虽然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并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但前文已提及机动车登记有公示公信效力,借用他人名义注册的已经登记的机动车,法院一般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所有权人。
因此,借名买车人在出现交通事故等纠纷情况下,需要以出借人即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索赔,这意味着维权的全程都需要出借人的配合,可以说索赔路上处处受限。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