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出租规定,必看

为整治农村违法出租带来的各类安全隐患,本市首个专门规范宅基地房屋租赁的《顺义区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已经实行。《办法》对农村宅基地出租涉及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人均居住面积等方面均提出明确要求。

三项重要规定

望周知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办法》全文)提示(以下为《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消防安全方面

1、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内(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一种或几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场所);

2、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内;

3、出租房屋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4、不得使用彩钢板做围护结构(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除外);

除2层及2层以下且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出租房屋外,其他出租房屋每层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

出租房屋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固定金属栅栏等障碍物;出租房屋人员疏散距离不应超过40米、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4米、前后建筑(握手楼)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房前消防车通道不应小于4米,其他防火规范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执行。

房屋租住人数和随房消防设施方面

1、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2、出租房屋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建议设置喷水灭火系统,每一承租户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器;

3、严禁在出租房屋的楼道等楼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4、公共区域内严禁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

出租登记方面

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7日内,需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流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土地、房屋有效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流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流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宅基地上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流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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