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债务履行期限,可否变卖质押物
【案例】未到债务履行期限,可否变卖质押物
【简要案情】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用价值10万元的古名画抵押,保证次年10月1日还本付息。双方遂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李某将2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将古名画交给李某。可还没到次年10月1日,李某急需用钱,此时张某无钱归还。李某认为,张某属于不归还欠款,想将古名画变卖,张某遂将李某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履行债务成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因为《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张某于次年10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现未到期,李某不能直接将音响归已有变卖。
【法院处理】经法院调解:李某停止出售张某的古名画,张某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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