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对比研究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股份为标的,对公司的核心骨干成员进行的较长期限的激励。在注册制推出的背景下,审核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持越来越开放的态度。
本文拟就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结合申报案例,对不同的股权激励方案在法规要求、锁定期限、税收负担和股份支付处理等方面进行对比解读。
一、注册制改革对拟上市股权激励的影响
股权激励方案可能设置了可行权/解锁的条件,在满足业绩考核和服务期限等条件下才可以行权/解锁,这就使得激励股权的权属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之前,一般要求在上市申报前股权激励方案执行完毕。
在注册制下,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持更为开放的态度。根据最新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份需要权属清晰,最近2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即发行人股权清晰的要求已经不再被强调,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清晰进行了规定。
对上市公司而言,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可以是股票期权,也可以是限制性股票等。对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方案亦包括限制性股票(权)、股票期权等,《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29号)对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方案,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提出期权激励应符合的要求、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中介机构核查的要求。2020年6月10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其中新增关于期权激励方案内容,与科创板的要求一致。同月,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规则文件打包发布,其中《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证上〔2020〕510号)亦规定了对期权激励的要求,与科创板规定基本一致。自此,在规则层面,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IPO企业均可以携带未执行完毕的期权激励方案申请首发上市。
经笔者在见微数据(https://www.soupilu.com)检索,最近披露或上市的青云科技(科创板在审企业)、仁会生物(科创板在审企业)、芯原股份(688521)、君实生物(688180)等不少公司均存在发行上市前制定、在发行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
二、不同股权激励方案的对比:
结合相关规定和审核实践,拟上市公司可以选择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其各自的要求对比详见下表。
1、实施期权激励计划,在申报前行权完毕,或申报前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股份;
2、申报前制定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并于上市后实施;
3、上市后制定股票激励方案并实施。
上述不同激励方案的对比如下:
三、总结
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已经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拟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除了要考虑如何实现吸引、留住及激励优秀人才外,还要确保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不会对公司上市审核产生不利影响。
采用不同的股权激励方案在授予比例、激励对象要求、锁定期、税收处理以及股份支付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要求,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股权激励方案,在满足上市审核要求的前提下,让公司的核心员工分享企业发展带来的成果。
文中备注: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作者:
潘旭光,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投资融资、公司合规、常年法律服务等。
指导合伙人:
李珍慧,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首发上市,股权、资产兼并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