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名律师为您拆解海外投资三层平台架构

编者按:企业“走出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搭建海外投资架构能帮助企业更好地生存发展,是一个战略性的决策。那么它的意义何在?该如何实施?在基业长青举办的“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基础设施投融资案例分享会上,品诚梅森合伙人姚爱华律师进行了条分缕析的解说。

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和投资架构建议

企业到海外投资项目(近三五年尤其火热),一般会点对点地将项目锁定到目标国。但当公司经营如鱼得水时,想要进行集团内部重组,将扁平式架构变成立体式架构就会很困难,因为评估费、所得税等带来巨大的成本投入。所以,我建议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先为未来在海外的发展搭建一个立体式投资架构,这是一个战略性的决策,有很多好处。

一是更好地应对国内政策,这也是这个建议被提出的初衷。

在我国,海外投资安排有四个“婆婆”:一是国资委,它规定主业的投资项目,央企投资决策后报国资委备案,如果是非主业投资原则上是不允许的,特殊情况报国资委核准,但核准非常严格;二是发改委,2014年其项目审批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这是行政监管方面的一大进步,所以只要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行业,中方投资额在20亿美元以下的,都可以备案;三是商务部,它规定只要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行业就可以备案,没有金额限制;四是外汇管理局,它规定项目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不超过中方投资的15%。

那么这四个“婆婆”给企业“走出去”带来了什么难题呢?一是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企业投入了资金、时间,却因为对政策不熟悉或政策的倾斜性导致项目无法落地,造成项目成本浪费。二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电建投资火电项目时,在法律形式上是投资了两个项目公司的股权。因为该项目是煤电联产的,而电力项目属于政府公共设施PPP,政府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煤是资源,不属于PPP。这样就又涉及到了是否跨界的问题。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句话不是完全负面的。政策是讲法律的制定者制定的规则,对策是讲作为一个律师要帮助客户从此岸安全抵达彼岸,在这个过程中不被规则踢回来。在我国,企业除了先经过四个“婆婆”的审批再投资海外项目的方式;还可以采取成立境外公司,建立投资平台,投资完成再进行后期备案的方式,也就是所谓的“先斩后奏”。所以为了应对四个“婆婆”的规定,搭建海外投资架构的建议就被提出,用以节省企业的审批时间,减少外汇兑换损失风险。

二是使得海外投资盈利最大化、保障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企业“走出去”可以利用国与国之间税收政策的优惠、国际条约对投资的保护,选择一个和项目落地国签订最好投资保护条款(最好还有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区域,在这里将公司架构搭建起来。如此同样一个项目,在同一个东道国落地,就能收获更大盈利和保障,风险却更小。

投资架构的通常逻辑,或者说最初的模型是三层平台的立体架构。第一层设置平台公司,我国企业一般会设置在香港或新加坡,因为它有很大的政策优惠并且文化相通。第二层是中间层,利用它可以获取保护协议和优惠政策,当合资退资时项目公司股权动不了(因为PPP所有股权都抵押给了银行,如果进行股权转换,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投入很多时间),可以将中间层公司进行股权转换。常见的境外司法区域有荷兰、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萨摩亚、泽西岛、根西岛、开曼、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举个例子,有个企业投资了一个赞比亚的项目,但是赞比亚和中国是没有双边保护协议的,这个时候怎么办?企业可以在毛里求斯设立一个中间层公司,因为毛里求斯和赞比亚不仅有投资保护协定,还有最好的税收优惠。第三层就是在项目落地国成立项目公司。

投资架构的搭建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项目落地国的环境,进行创新和改变,可以多元立体化。给几个案例。

案例1:将投资合作伙伴安排在不同的层级上

案例2:按业务形态分别设立海外二级平台公司

案例3:搭配与跨国公司业务相匹配的海外公司架构

设立投资架构的意义是多重的,一是境外有限责任公司多一层防火墙的保护;二是便于投资组合和再投资安排;三是可以利用投资保护的国际协定;四是商业运作和税务安排更多元;五是资本运作的空间扩大。所以企业在“走出去”之前,需要投入较少的成本来搭建海外投资架构,这样在后期可以节省很大一部分的成本,获取更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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