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平南一男子醉酒身亡,同桌酒友全部担责!

平时约上三两好友聊聊家常,喝点小酒,本是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喝酒变成了酗酒,最后还喝出人命,惹上官司那就麻烦大了。近期,平南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饮酒致死而提起的生命权纠纷案,死者家属将同桌的其余3人告上了法庭,索赔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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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郭某及被告余某两人在邹某平南县城区的档口帮忙,当晚收工后,邹某约上郭某及余某去吃宵夜,到店后,邹某相继点了食物以及12瓶啤酒和24瓶的鸡尾酒,之后邹某又叫来了邹某明加入酒局。期间,四人通过互相碰杯、玩骰子、猜码进行饮酒,没有劝酒、灌酒行为。

1时17分许,四人还坐在椅子上聊天、喝酒,邹某突然咳嗽几下后低下头,随后开始抽搐几下、仰头坐在椅子上。这时三被告继续聊天、抽烟,期间,邹某尝试拨打120未果,郭某几次帮忙将醉酒的邹某的头部扶正、拍胸口、掐人中,见邹某并没有清醒,仍坐在椅子上处于仰头昏睡状态、偶有抽搐,三名被告则继续聊天抽烟。直至夜宵店老板知悉情况后拨打120,才通知到医护人员。之后,郭某便离开现场。

1时32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邹某进行救治。至2时19分,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其符合醉酒后呕吐物返流至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作为共同饮酒的邀请者,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行为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但事发当晚邹某未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其在饮酒过程中出现抽搐、昏睡症状,应当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三名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所具有的危险性,应负有对共同饮酒人的注意、照顾、提醒、劝阻等义务,故3名被告对邹某的死亡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郭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7612.63元,余某和邹某明分别赔偿36816.84给原告。

法官提醒: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宴请和接受宴请都是普遍存在的,只要在喝酒过程中履行正常的义务,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在酒桌上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一种情况是强迫性劝酒,比如说“你不喝就看不起人”之类的话;第二个就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人家喝酒;第三种情况是将酒醉者不安全护送到家里或医院;第四种情况就是酒友开车不劝阻,或怂恿对方酒后开车的,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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