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的中国,为何与现代宪制擦肩而过?
导言:
随着世界格局的打开,王朝更迭的天命观作为一种“高贵的谎言”,在教化中国民众方面,变得愈发力不从心。仁人志士从清末开始尝试着追求现代宪制,但离预想的结果相去甚远,20世纪的中国长期在这种追求中艰难前行。
为什么现代宪制在这片土地很长时间都水土不服?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理解古典意义上的“宪法制”与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典”的区别,两个词的英文原文都是constitution,但其内里的意涵以及各自的前提预设,都有巨大差异。
节选自《枢纽》第六章“进行中的第四轮历史大循环:现代平民社会”第五节“从宪法制到宪法典”。
从非常政治进入日常政治,意味着这个民族完成了制宪,其通过制宪时刻所做的自我身份决断,进入到一种宪法秩序当中。此后的任何行为都要在宪法所框定的法律范围内展开,这些行为因其合法性(legality)而获得可预期性,日常的社会与经济生活得以有序地自发展开。
所以,成功的现代转型,一定以该民族的自由制宪为标志。
立宪是从清末开始大量仁人志士的追求。但是面对日蹙的国势,先行者们内心难免操切,以致对立宪形成了一种工具性的理解,他们似乎认为只要立宪,中国就能强大,就能抗御外侮。
▲晚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立宪派高呼,日俄战争的结果是立宪国战胜了专制国,蕞尔小邦日本居然开国后仅仅三十几年便能够连败清、俄两大国,皆拜立宪所赐,故而中国也必须立宪方能自强。待到革命后真正立宪,人们却发现,现实离当初的期待甚远,甚至背道而驰。于是人们继续寻找新的强国之策,对宪制问题本身的思考退居次要地位。这带来了20世纪中国宪制历程上一系列令人遗憾的历史。
反思这段历史,可以看到先行者们对于宪制的理解过于简单化:它并不仅仅是制定一部宪法这么简单。
汉语的“宪法”一词在诸多先秦典籍中均可读到,该词在清末被国人用来对译西文中的constitution。在西方,constitution也不是一个现代词,古希腊的哲人们便已经常讨论constitution的问题,比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考察了158个城邦,观察其中的constitution。但彼时的“宪法”与近世西人所谓“宪法”,意涵上差别非常大。
自古希腊一直到法国大革命前期,constitution首先指的是城邦或者共同体的内部结构,此一内部结构的稳定运作与持存,会形成一种基于政治与社会实践的法律规范,结构与规范都会获得理解与表达,正是它们定义了这个城邦或共同体。
▲古希腊城邦遗址:雅典卫城
“城邦不仅是许多人的(数量的)组合;组织在它里面的许多人又该是不同的品类,完全类似的人们是组织不成一个城邦的。……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却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各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补益,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较高级的生活。”
这些彼此相异的人互为条件,形成了城邦的有机结构,虽然对结构与规范的表达不一定是成文的,可能经常是不成文的,但是大家都知道这样一个结构,知道自己在这个结构中所处的位置。
每个位置在结构中都会有一种功能性的作用,处在该位置上的人能够按此功能性的要求做到极致,那么他就是一个有德性的人;其德性之完美度并不因功能的差异或位置的高低而有差异,那些无关乎功能履行的私人行为也不会影响到德性的完美度,今人所说的私德并不在其关注之列。
每个人各司其职、各安其位,整个城邦或共同体就拥有了一个完美的constitution,能够引领其成员共同趋向于至善。
因此,古典意义上的宪法,其所统合的是基于功能分化而被视作内在异质化的人群,此人群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被理解。这种宪法的“形式因”(被表达或理解的结构-规范)与“质料因”(异质化但有机一体的人群、土地、资源等等)有着一种共生关系,或者说,其政治观念与现实存在是一种共生关系,彼此匹配。这种意义上的constitution或可称作“宪法制”。
近代以来的constitution,首先体现为一部成文法典。对最高权力的分配,对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对个体的权利保障等等,会有很多具体条目,彼此互为解释,形成一个完整、有机的体系,用成文的方式确定下来。这种意义上的constitution或可称为“宪法典”。
▲以楔形文字形成的《汉谟拉比法典》
是世界上现存的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区别于古代的宪法制,宪法典预设了其所规范的共同体是内在均质化的,是由一个个彼此独立的个体组成,每一个体在宪法看来都是同样的道德主体和法律权利主体(个人私德因此才会成为被关注的内容),所有这些人因为对共同价值观的认可而结为一个共同体,并表达出共同的意志,即宪法(典)。
宪法典,不再像宪法制那样从人们事实上的功能及身份之分化的角度出发,而是从人们的共同意志角度出发来讨论constitution问题,政治观念与现实存在不再是共生的;观念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被建构出来,现实则是另一回事,形式因与质料因是否匹配,成为需要单独讨论的问题。
如此一来,宪法典意义上的宪制便有一重特殊的要求。原则上来说,社会当中的所有成员(质料因)都应该拥有自觉的政治意识,由此宪法典(形式因)才能成为共同体之共同意志的表达。否则,形式因与质料因相分离,宪法典只能作为漂浮在社会之上的一纸虚文,无法真正成就宪制。
而对于古典的宪法制来说,共同体当中的成员是否有自觉的政治意识并不重要,只要他们能够完美履行自己的功能性责任即可;某种意义上,普遍的自觉意识甚至不值得追求,因为它可能使得人们对于自己所处的功能性位置不满意,提出可能会颠覆整个城邦/共同体结构的要求,结果反倒伤及那些弱者——强者总是有更多的办法规避风险,弱者则对于共同体的存续有着更大的依赖性。
▲柏拉图,古希腊哲学家
这便是为何柏拉图在《理想国》当中谈到要讲一种“高贵的谎言”,通过讲述神用不同的材料来造不同等级的人的神话,让人们各安其位,以便确保城邦的安全。
在世界已经祛魅,人口与信息流动性大大增强的现代社会,那种“高贵的谎言”根本不可能存续,“宪法制”式的constitution一定会被“宪法典”式的constitution所置换。
▲1789年,法国爆发了大革命
这种置换始于法国大革命(美国革命在这方面还不明显),其后在西方国家陆续展开。成文的宪法典在相当意义上是观念先行,基于制宪的政治决断,而不是在现实当中缓慢生长而成,因此这些国家在有了形式因(宪法典)之后,必须开始寻找形式因与质料因(人民)的匹配。这个过程可能呈现为一系列的革命,各个国家的民众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开始进入历史,获得精神自觉。
所谓精神自觉,用另一个概念表达,就是获得自我意识;自我意识的本质特征,在于意识到了自我与他者的区别。
“他者”在过去可能构成了“自我”日用而不知地生存于其中的环境,自我处在一种顺从命运的前反思状态,彼时的自我意识还没有形成;直到自我开始反思乃至质疑环境,自我与环境相分离,形成独立于环境之外的诉求或者称为理想,则自我意识开始形成。
自我意识所要追求的理想未必靠谱,但只要个体感受到现实与理想的差距,就会愿意开始行动,努力争取理想的实现。
当社会中有足够多的人主动进入这种情境,这个社会的质料因便发生了变化,它将摆脱传统时代未经反思的秩序,追求一种新的形式因。这个过程带来的不是物理意义上的时间流逝,而是历史时间的流逝。此时,一般国民普遍地进入历史,形式因与质料因的匹配也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并通过政治性的活动而经常自我更新。
对于非西方国家,面对西方列强的压力,更加复杂的情况出现了。很多落后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在西方冲击下出现二元分裂的状态,若干个大城市与世界市场联为一体,成为本国庞大的传统社会之侧的若干飞地。
一般来说,传统社会当中的人未形成自觉的政治意识,仍在传统宪法制之混沌中生存乃至挣扎;经济飞地上的人则已被外部世界激活出自觉的政治意识,成为革命者。这种情况下,即便革命者建立起了宪法典,用以重构本国,但由于大多数国人仍未形成政治自觉,国家的形式因与质料因完全不匹配,宪法典只能是外在于这个社会,无法形成真正的宪制。
对这个国家而言,此时的任务是激活大多数人的自觉意识;之后,这个民族的主体部分才能进入历史,而不再是简单的生物性生存。
▲20世纪30年代的广州
紧接着的问题是,倘若一个社会已经形成普遍的精神自觉,人们将不再满足于一成不变的给定位置,而是会产生改变现状的需求,这意味着社会需要有更多的资源以供分配。倘若社会没有足够的资源可供分配,人们的需求无法满足,这个社会便会处在高度的不稳定状态。为了获得足够多的资源进行分配,它不得不尽力发展经济。
但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会受到世界市场的影响,一个国家并不能全然自主;另一方面,即便经济发展了,倘若在分配上存在严重问题,社会也不会稳定。
这两个约束条件决定了宪法典本身的一些基本存活条件,倘若其中的制度性设计无法有效回应或对冲世界市场的波动,无法有效处理生产与分配之关系问题,则宪法典也会变成漂浮于社会之上的一纸虚文。
这一系列的约束条件,使得现代的宪制建设中,形式因与质料因的匹配变得很复杂,远远不是创立了宪法典就能拥有宪制这么简单。20世纪中国宪制历程中的一系列困境,都与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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