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女婿、儿媳没有赡养义务?因为你不是一个人

#民法典来了#

像什么农村禁止索要结婚彩礼、女婿拒绝赡养岳父母不违法之类的,总结得还朗朗上口,而且一字一句都专门往现代人的心口上戳,这让许多年轻人走马观花地看过之后,都惊呼:这婚还能结吗?

当然能结。

关于彩礼的事情,原本也是为了保障扶持小两口建立新家庭,如果用于小家而非索要了补贴娘家,难道男方家庭对彩礼还会有意见?

而女婿拒绝赡养岳父母不违法?法律的本意根本不是这样,更不可能提倡年轻人拒绝赡养配偶的父母,恰恰与之相反,法律分明是提倡并支持的嘛!

关于赡养条款的正确解读,还得听俺细细道来。

01 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

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无论是过去的《婚姻法》,还是如今的《民法典》,其实都秉承着一个原则:谁的父母谁养。

具体到条文中,就包括了以下的意思。

一是成年子女必须赡养父母,这是法定义务。

原来《婚姻法》的法条中,只写了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民法典》制订时特别强调了成年子女,这也意味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他有相应的能力,能够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照顾陪伴服务。

对于未成年子女,还处于接受父母抚养的阶段,这时候谈赡养问题,显然是与立法本意相悖,法律在文字上调整以填补漏洞,也避免出现经济困难时期儿童、少年打工挣钱养家,父母却觉得理所当然的情况。

而这里所指的子女,既包括了亲生子女,也包括了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养子女、继子女(经继父母抚养长大)与亲生子女是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同时也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位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位。

二是赡养义务不分男女,儿子、女儿都应赡养。

法律规定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就是包括了儿子、女儿。

在古代,往往强调儿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新时代这样的规定早就丢进故纸堆,不可能再翻老黄历办事。

儿子、女儿都有平等的继承权,也有平等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的履行可以是共同居住照顾,也可以是给付一定金额的赡养费。

也许有网友说,分财产的时候没有女儿的份,赡养的时候却找到女儿,这不公平。

是否公平,其实不应当这样来看待,赡养实质是子女对父母生育、抚养之恩的报答和回馈,这不以父母是否有财产来论,甚至,赡养制度的设立,更大程度上是为保障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基本的生存权,能够在没什么财产的基础上安享晚年。

如果一味强调有财产才有赡养,那就不是赡养,而是花钱买服务,那就不叫义务,而叫契约。

正因为赡养与财产并无关系,因此儿女之间因为财产分配而互推赡养义务,这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支持。

三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离婚后各自再婚,其子女虽然跟着一方生活,但无论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或者是未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都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父母离婚后,孩子跟着一方生活,而另一方有可能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但也可能一毛不拔,根本没有支付抚养费。

在父母没有直接抚养,也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子女还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

虽然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有一定牵连,比如法律强制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看上去有点类似等价交换的意味,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同时,继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法律明确规定,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的,继子女才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反之则没有。

从这些条文分析,似乎能得出抚养对应赡养,也就是尽了抚养义务才有赡养义务的结论。

但事实上,这样的结论却是错误的。

抚养与赡养并非绝对对等,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继父母、继子女的赡养问题之外,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并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就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来对抗法律的规定,除非子女已经由他人合法收养。

在合法收养的状态下,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而对亲生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当然,前提是合法收养,即有收养事实,也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而非民间随意的抱养。

而这是基于《民法典》第1111条的规定,收养关系替代了原来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而养子女赡养的是养父母,而非亲生父母。

02 女婿、儿媳无法拒绝赡养

说了这么多,我们无非是要说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是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也有多年的司法实践,为人们所熟悉。

但这跟女婿赡养的事情,有什么关系吗?

当然有关系。

因为关于成年子女赡养义务的这条规定,在《婚姻法》时期就存在,《民法典》中基本没怎么变化,但却引起这番“轩然大波”,这又是怎么回事?

最近自媒体嚷嚷着“女婿拒绝赡养岳父母不违法”,又有自媒体出来补充“儿媳妇也可以拒绝赡养公婆”,还引得网友频频点赞,认为说得周密,没有漏洞。

真的周密吗?

当然不是。

这简直就是胡说八道,机械理解法条。

女婿、儿媳拒绝赡养配偶的父母,怎么拒绝?

你是不允许另一半给自己的父母买米买油啊?还是不允许送钱送物?

这种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你控制不了吧?

配偶自己能挣钱,或者管理着家事、控制着财政,必要的生活花费,根本不能拒绝,而且配偶也不仅是给钱给物,还有日常陪伴,不时看望老人,说不定还将你捎带上,这不也是一种精神赡养?

说到底,赡养是融入到日常生活的,是润物细无声的东西,而且不仅是对配偶的父母,也是对自己的父母,夫妻双方都会互相对彼此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这是二对四的双赢模式,而绝非一对二的单打独斗。

一加一大于二,这才是婚姻的真谛。

退一万步说,即使有人抬杠,认为女婿就是可以强制自己的老婆不赡养父母,不给钱物、也不看望,但法律规定赡养制度,不是拿来看的,而是有强制手段的,虽然不尽如人意,但也聊胜于无。

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是可以到法院起诉,强制其履行赡养义务的,而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给付赡养费

如果将赡养费看作一种债务,这无疑是夫妻共债,而且绝非免除条款,儿女和配偶一起承担。

03 重疾保障

除了前面谈到的日常赡养义务,关于老人赡养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生病了怎么办?

其实,这才是引发许多家庭矛盾的关键所在,一旦老人生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便可能掏空一个家庭,治?还是不治?是个难题。

关于这点,《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分割财产的请求权,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这也就意味着,当夫妻双方对是否医治老人(或者其他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如非二人共同子女等)产生分歧时,一方坚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坚持的一方可以通过分割共同财产,来获取相应的医疗费。

这项制度,大大缓解了那些缺少独立收入来源的配偶一方的经济压力,实现不离婚但分割财产的目的。

当然,共同财产制与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这项分割财产的请求权制度是极其有限的,只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够实施。

小结:

《民法典》虽然并未规定女婿、儿媳对配偶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但这并非立法者的疏忽或者失误,反而是充分考虑到社会现状,既保障了老人的权益,又避免道德捆绑,将女婿、儿媳长久绑在一段婚姻上。

试想,对那些配偶离世的另一半来说,如果仍负有对岳父母、公婆的赡养义务,那他未来的人生岂不要背负更多?

法律虽不提倡这种因姻亲而成的“赡养义务”,但对主动担负起赡养已故配偶的父母的女婿、儿媳,绝对是持肯定和鼓励的态度,比如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儿媳作为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正体现了这点。

至于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婿、儿媳的“赡养义务”,虽然并非法定义务,但却实际履行着,这讲究的不是法律强制,而是生活的智慧调整。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