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助力,普及婚检应顺势而进
婚前体检是否必要?日前,这个多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再度走热并登上微博热搜榜。
原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1月4日适用民法典宣判了一起撤销婚姻关系案。李某与江某订婚后开始同居。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经江某坦白,李某方知对方患艾滋病多年。虽然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她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对这段婚姻予以撤销(1月4日中青在线消息)。对此很多网友表示,应当恢复强制性婚检制度。
由这次热议,笔者想到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民法典的新规定与婚检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这种关联对婚检的提倡和普及又有何影响?
婚检与疾病相关,而疾病又影响着婚姻的效力。我国婚姻法原来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若已登记结婚,婚后仍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民法典则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若不如实告诉对方,对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立法的改变显而易见:第一,婚姻的性质从“无效”变成了“可撤销”,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第二,疾病的种类由“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变为“重大疾病”,范围扩大了。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疾病不该成为幸福生活无法逾越的障碍,显然,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同时,把患病者是否结婚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之后,即使婚检中查出了疾病,双方还是可以决定结婚,不必再担心“鹊桥难渡”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有助于打消新人们对婚检的顾虑,从而为婚检的普及提供了立法上的强大助力。
一旦婚检普及了甚至是强制了,会不会对民事行为自愿原则造成冲击?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来考量:无论离婚冷静期还是普及婚检,都旨在帮助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问题,只是“设了道坎”,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婚姻行为的自由与自愿。毕竟婚姻不仅是个人的终身大事,还关涉到社会稳定、生育质量等重大公共利益,这样的制度设计很好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况且,普及婚检并要求将结果告知对方,不仅有助于增进坦诚,为婚姻打好基础,还可以让更多的人避免像李某这样的婚姻挫折:查出了重大疾病,对方可以决定不结婚;即使决定结婚,也有助于积极治疗和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那么,婚检该如何普及?目前全国各地还在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2003年修改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性婚检后,我国的婚检率一度呈断崖式下降,为此,黑龙江省、广州市等地先后恢复了强制婚检。与此同时,其他地方也在大力开展自愿婚检的倡导普及工作,到2018年,全国婚检率已达61.1%,应该说成效显著,但有的地方情况仍不乐观。
普及婚检究竟该靠倡导还是强制?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但制度的建立和变更都应当审慎。恢复强制婚检是否适宜,有待于国家在充分积累和研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判断。但无论强制还是倡导,大力推进全民免费婚检的保障工作,切实保护个人健康信息不被非法泄露,不断探索指定与自选等多样的婚检形式,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切实提高婚检普及率,都需要我们付出巨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