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

日前,生态环境部以“部令第18号”发布《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规定》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所称核动力厂管理体系是指为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而建立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和工作过程等。《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民用核设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强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通过对所有安全相关工作过程、影响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核动力厂控股的企业集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规定》对安全责任、安全领导、安全管理、核安全文化、评价改进、罚则和进行逐一明确。指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集团应当加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人员配置、核安全管理和财务保障,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各环节,在制定目标政策、设置机构、分配资源、制定计划、安排进度和控制成本时,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开展各项工作。

同时,《规定》以附件形式列举了“管理体系总论框架”的模板。

作者:赵冉

编辑:刘趁

校对:郭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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