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的技术与伦理(上)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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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会见当事人既是律师基本执业权利,也是律师重要的办案方式,同时,亦是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如何做好会见工作?在会见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遵守什么样的规则?现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从实务的角度进行总结。因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会见的目的和任务有所不同,故分别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部分进行总结,供批评指正。
正文
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可分为律师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次会见和第一次会见之后在侦查阶段后续进行的会见工作。第一次会见在整个侦查阶段会见工作中最为重要,涉及到和当事人建立基本信任关系。也往往是家属最为急迫的要求,需要律师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为代理案件开一个好头。律师后续会见工作是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后的延续,是通过会见跟进案件的进程,了解案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动态等。
从大的方面,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的目的和任务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会见,建立起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并巩固和发展与家属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是通过会见,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案件的发展进程,掌握被告人的动态,了解被告人合法权益是否遭受侵害等,以有针对性的展开相应辩护工作;
三是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提升其对追诉的防御能力,免受不公的待遇和遭受非法侦查的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律师的每次会见,都应当根据会见目的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尤其是第一次会见,涉及到要和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的问题,应当做更为充分的准备。
(一)要提前做好案件所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其它知识的学习和准备。
即便非常专业的律师,都不可能熟知方方面面的知识。律师在会见前,应当根据已经了解的情况,查找代理案件所需要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其它方面所需要的知识,不做无准备之仗。做这方面的准备工作,也是让当事人更为相信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二)会见前要准备好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会见所需要的时间合理规划行程。
如果律师是第一次到要求会见的看守所,还应当通过律师同仁了解看守所具体位置和该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安排。
不同地方的看守所都会有自己一些独特的要求,如有的看守所要求律师提供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或婚姻关系,有的看守所不允许律师带电脑进会见室等。虽然有些要求不尽然合理,也未必符合法律规定,但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未能满足看守所的土政策而无谓耽误时间。
(三)会见前,要告诉委托人。
律师在确定会见时间后,应提前通知家属,主要目的是征询家属是否有转达的事项,做好家属与当事人在生活方面沟通交流的桥梁。这样做,不仅是向家属表明律师已经开展工作,而且这种贴心的服务,能让家属满意,有利于维系律师和家属之间良好关系。
二、具体会见工作的开展
(一)确认委托关系
虽然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为其代为委托辩护人,但监护人、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需要得到当事人的确认。
这是因为委托辩护人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是因为在押无条件或不方便行使,从而法律允许家属代为行使,家属的代理行为需要得到被代理人即当事人的认可和追认。故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要与当事人确认委托代理关系。
具体而言,律师应首先向当事人介绍自己的名字,来自于哪个律师事务所,并向当事人介绍和家属签订委托协议的相关情况。在介绍完毕后,应明确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家属所委托的律师。
律师应在会见笔录中明确记载当事人的意见,如当事人同意和认可的,在会见结束前,律师应要求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和捺手印,把当事人确认意见体现在相关法律文书上。
(二)建立起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即便当事人认可家属所委托的律师,但并不等于当事人就会相信律师。其中,既有当事人因在押无法亲自选择和委托律师,只能先接受家属委托的律师,然后通过逐步了解才会信任。也有当事人对律师责任的误解而对律师抱有戒心,不敢相信。
虽然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需要一个过程,但尽快建立起信任关系,能节约时间,有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第一印象特别重要(这也是律师在会见前要做好准备的重要原因)。为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尽快和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律师可采用以下方法:
在会见前向家属询问如何才能让当事人相信律师,让家属提供方法。这些方法包括是谁介绍家属来委托的,说某个具体的事情等;律师也可以向当事人展示家属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家属想要告诉当事人的话,让当事人确信是家属所委托的律师,而且家属对律师是信任的;在过程中,律师也可以通过向当事人介绍律师的责任,特别是律师的忠诚义务和保密权利,消除当事人因不了解律师责任而对律师存有戒心。
(三)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这是律师会见的主要目的和重点工作。具体的方法可以先询问当事人是什么时间因什么罪名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然后让当事人自由陈述案件的有关情况,侦查人员已经讯问过多少次,讯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通过这种沟通和交流,初步掌握案件的有关情况。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虽然要保持独立判断的精神,不能完全相信当事人所说的话,但在当事人对案件有关情况介绍的过程中,律师主要是耐心倾听,即便当事人有些明显不合情理的辩解,也不要轻易提出质疑或予以反驳。其中具体的原因和理由我们将在侦查阶段会见的伦理中进一步讨论。
另一方面,律师对有关案件情况的了解,不能仅局限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上,还应当在向当事人了解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律师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的时间、地点和实施者,必要时帮助当事人代为申诉和控告。
(四)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主要是向当事人详细介绍所涉嫌的罪名在刑法上是如何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罪名成立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等等。目的是能够让当事人知晓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照自己的行为并向律师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可能会有对自己行为性质理解错误之处,也不一定知道哪些事实重要,而哪些事实不重要,按自己的想法和理解来裁剪事实从而出现错误。
在这一点上,当事人涉嫌的是刑法所规定的法定犯就特别的重要。法定犯与自然犯存在区别,当事人往往无法掌握入罪的原因和出罪的理由,从而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辩解,甚至会忽略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需要律师更为详尽的提供法律咨询。如现在的虚开发票类犯罪,没有导致国家税收是至关重要的出罪理由,应当明确告诉当事人。
程序方面主要是向当事人介绍各种诉讼程序的期限、相关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诉讼证明的基本逻辑和方法、当事人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等,让当事人心中有数。
不管是实体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提供法律帮助,还是程序方面的,律师都不能照本宣科告诉当事人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结合实际让当事人理解和明白。尤其是当事人的权利,一定要让当事人知道该如何行使。
实践中,常有当事人虽然知道自己的权利,但不知道如何行使或出于对侦查人员的害怕,不敢大胆行使的情形。律师在这方面应当提供有效帮助,这既是律师的责任,也是律师经验和水平的体现。
举一个例子,如侦查人员不让当事人核实笔录或不同意修正时该怎么办?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是可以拒绝签字。但是拒绝签字就是最好的办法吗?我认为,不是的。这是因为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时,侦查人员可以进行相关情况说明。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原因很多,是否是因为侦查人员行为不当导致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事后会有争议并各执一词。
好的方法是,如果侦查人员不让当事人核实笔录或不同意修正时,应告诉当事人不要拒绝签字,而是当侦查人员要求签字时,直接写上侦查人员不让我核实笔录或不同意我修正,笔录和我说的不一致。光知道权利是没有用的,要教会当事人用适当的、好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时,还应特别向当事人提示,如果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一定要记住时间、地点和实施者,并及时向相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申诉和控告。
(五)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除了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和提供法律咨询外,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必要的精神抚慰。
人文关怀主要是转达家属的问候以及询问有什么话需要向家属转达,需要家属送什么物品,起到家属和当事人在生活方面沟通桥梁的作用。精神抚慰主要是要安慰当事人,帮助当事人排解内心的恐惧和忧虑,让当事人能够正确面对自己的境遇,起到心理医生的作用。
不要认为律师只是单纯从法律上帮助当事人,好的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其实是相当重要的,不仅可以让当事人更为信任律师,有自己人和朋友的感觉,而且对律师的辩护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
(六)做好会见笔录
律师每次会见都应当制作会见笔录,这既能体现律师工作的成果,也因为有会见笔录的存在,在出现争议和冲突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做好会见笔录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好习惯。有不少律师嫌麻烦,认为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会见时不做会见笔录。这是极端错误的。
律师在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会见的有关情况告诉家属。但在与家属沟通交流会见情况时,尤其涉及到案件情况时,要把握好分寸。对于如何把握分寸,具体在侦查阶段会见的伦理中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