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公安局开10万罚单 无法律依据?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当日,山东烟台招远市人民法院对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

事情原委是,招远市法院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孙岩律师持调查令去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故12月4日对其开出罚单,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12月6日,荣成市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员称,领导正在开会讨论此事,具体情况不方便解释和透露。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方弘: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公安机关通常是给别人开罚单的,公检法又都属于司法系统也算是一家人。如今涉事公安局却被罚,确实是个新鲜事,法院对公安机关开罚单有法律依据吗?

王绍涛律师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向哪个部门开罚单,而在于开罚单的依据是什么。作为一名法律人看这件事,我认为这是非常正常的。

真正的法治社会,所有的社会矛盾纠纷最后的裁判机关或防线是法院。无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甚至是政治生活一旦发生纠纷矛盾就需要进行裁判。而这都要寄希望于这道防线--法院。

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什么行为是合法的,最终权威的意见就需要法院作出。所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无论是作出罚款的裁决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裁决,都体现法院或法律的权威性。

本案向公安机关开具罚单是否有法律依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若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有权责令其继续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予以罚款。

至于对拒绝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的数额,《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也有明确,即对个人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因此,如果确实存在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的行为,法院是完全可以做出相应处罚决定的。

方弘:调查令是什么?通常情况下,调查取证需要法院授权还是律师可以自己去调查?

王绍涛律师:调查令是人民法院委托律师进行调查的委托书,法院具有强制调查的权利。但是,法院委托律师调查的权威性或法律依据需要探讨。

虽然一些省份对于委托调查有相关规定,但在国家的法律层面还没有相关的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法院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与研究。

法院具有强制调查权,但是委托律师调查,却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将调查权委托给律师后,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情况下,调查的权威性存在一定的争议。

方弘:也就是说法院自己调查,受调查对象有义务要配合。但是,律师拿着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就存在疑惑。这是否意味着对公安机关的罚款也不一定合法呢?

王绍涛律师也不是。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法院委托律师的调查令大量存在。各省法院对此是有相应的规定,只是国家层面上的明确具体的法律缺失了。

方弘:在实践中,在法院出具调查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拒绝配合。这也反应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王绍涛律师:《律师法》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也就是说有关单位可以配合律师调查也可以不配合,这具有一定的弹性。

这明显区别于法院的调查。法院调查具有强制性。如果有关单位妨碍法院的调查权是会受到处罚的。律师无法取得证据,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开具调查令委托律师取证调查。

方弘: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主要在于原来法院的执法对象不仅仅是公民、单位还可以是国家机关甚至是执法机关,这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您怎么看?

王绍涛律师:其实本案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被开罚单。一些国家还有藐视法庭罪。因为,法院是至高无上的机构,是所有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触碰法院的权威,法院完全是可以做出这样的裁判。

任何单位、任何机构、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只要触碰了法律,向法院挑战,法院就可以向其开具罚单甚至追求刑事责任。

如果大家认为这样的事情非常稀奇,说明我们社会的法制还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

方弘:确实,法院给公安机关开罚单,大家觉得稀奇。并不是因为公安机关很少违法,而可能是公安机关很少因为违法被罚。法院和法律的权威绝不仅仅体现在对普通民众的平等适用,更应该体现对手中握有公权力的政府部门也能平等适用!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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