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10期』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贸企业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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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贸企业如何办理?

问:请问我这边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已经在税务局备案成功了,但是发现公司类型选择错误了。请问怎么变更公司的类型,把生产企业改为外贸企业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要求,《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贸企业,涉及到企业类型和退税计算方法的变更。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注意!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应提前准备好《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表》及其他相关办理资料,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采集备案变更信息生成退(免)税备案变更的电子申报数据。

具体操作:登录申报系统后,选择备案向导—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点击“增加”,其中“变更事项”选择要变更的内容,点击保存。

然后在备案变更向导的第二步打印申报表,第三步生成电子申报数据。

最后携带相关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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