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

例:甲方将店铺租给乙方,合同约定乙方应于2018年10月9日前支付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租金,乙方实际支付时间为2019年1月。
分析:1.甲方收到预收款没?
没有,不确认。
2.先开票没?
没有,不确认。
3.2018年收到租金没?
没有。
(1)合同约定何收时收款?
2018年10月9日
(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租赁行为发生没?
没有,因此10月9日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租赁开始日是哪天?需要确认纳税义务实现吗?
租赁日是2018年12月19日,即应税行为发生时,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本例中合同约定的时间在前,因此2018年12月19日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4)假设本例中未签定合同,何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如果合同未约定租赁付款日期,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2019年1月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5)假设本例中甲乙双方既未签定合同,乙方也未支付租金,何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即甲方应于2019年12月18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文件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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