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就没有任何限制吗?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很多没有执行完毕的案件都会做终结本次执行处理。终结本次执行,可以说是法院为了解决结案而创造出来的一种做法。

难道终结本次执行的适用就没有任何限制吗?

肯定不是。其实是有严格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的适用的,只是很少有申请人知道,从而去使用。

第一,终结本次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其一,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其二,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三,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其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其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具体是指什么?

在以上条件中,第一项就包括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那么,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又具体指什么呢?

首先,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然后,要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最后,法院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怎么样才算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在以上条件中,第三项说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财产。怎么样才算是穷尽了措施?

首先,要看法院有没有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其次,要看法院是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如果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那么是不是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再者,对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法院是否依法采取了搜查措施。最后,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是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了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如果法院没有采取上述措施,便要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第四,什么情形才能算是“发现财产不能处置”?

在以上条件中,第三项后面说发现财产不能处置。这一点让人们很疑惑。还有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情形。

如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和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第五,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人该如何救济?

由于终结本次执行在法院考核中也视同结案,所以应用十分广泛。很多案件其实并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也被终结本次执行了。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确实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同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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