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经侦支队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攀枝花经侦支队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6人被抓,价税合计7.5亿余元
近日,经侦支队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经查,2019年初,犯罪嫌疑人刘某敬、刘某伟、张某等6人共谋在攀枝花成立“假企业”,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谋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1月以来,刘某敬、刘某伟、张某等人先后在攀枝花成立29家“假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使用“假企业”采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虚进虚出的方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9700余份,价税合计7.5亿余元,税额86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敬、刘某伟、张某、宋某、梁某普、梁某莉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攀枝花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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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税额8600余万元是否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是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的两起案例,以供参考。
1.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2018)川刑终367号
1.2.案情概要:
(1)王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1307875元;
(2)赵某燕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30932892.76元;
(3)刘某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6455997.31元;
(4)刘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78368.21元。
1.3.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系自首,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赵某燕具有立功情节,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三、被告人刘某光具有坦白情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四、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2.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川刑终字第381号
2.2.案情概要:
(1)胡某伦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共7291份,发票金额594207115元,税额77118490.15元,是兴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陈某远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7214份,发票金额587726966.80元,税额76664879.77元,是兴某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胡某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1087份,发票金额93976114.87元,税额12253370.31元,是兴某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3.判决结果:
(1)被告人胡某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被告人陈某远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被告人胡某光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从犯#
如何争取从犯情节?
1.1.裁判规则:其主要从事传达、指示、接待、收发快递、递交材料等辅助性和次要性活动,其未参与前期的资料准备、后期的利润分成及公司的实际管理,仅领取固定工资
1.2.案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刑终412号《刑事判决书》
2.1.裁判规则:不是犯意的提出者,所开票面金额均是按他人拟定的购销合同要求的内容
2.2.案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
3.1.裁判规则:仅起介绍和传递信息的作用
3.3.案号: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
4.1.裁判规则:仅从事收集他人资料等基础性、辅助性工作
4.2.案号:武冈市人民法院(2018)湘058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
5.1.裁判规则:虚开行为均受他人安排和指使,按他人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获取额外的非法利益
5.2.案号: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7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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