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跨境重组案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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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行人:跨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被认可,补税1362万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列举了三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形式,该企业应当是拟适用第二种情形: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但是,我们看重组前的股权架构图,转让方SW萨摩亚与受让方上纬有限,是同一层级的,不具有控股关系,所以,非常明显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也提到该公司持续与税务机关沟通,猜测是想争取扩大59号文的适用范围,转让方与受让方不需要直接控股,只要最终受同一方100%控制即可,不过根据结果,税局未认可。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这种跨境重组,一般会有专业中介机构指导。小编不相信企业会犯这么明显的错误,也不相信企业就想不到我们上面的讲的分步重组方式。
那么,企业为什么没有采用分步重组呢?
单从59号文本身分析,似乎并不存在什么障碍。
难道是Strategic萨摩亚想保留一部分对上纬有限的直接持股,同时,又无法以现金出资?
企业、中介机构过于自信,认为自己能说服税局,扩大59号跨境重组的适用范围,只要各方同受最终控制方100%控制就可以,等重组完成,结果未能说服税局?
不得而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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