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承诺明确化、证明精细化、单外无再单——简析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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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成  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现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成员,曾在厦门国际银行工作,目前专注于提供房地产、跨国投融资、金融业务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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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的《通知》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随附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以清单的方式罗列了申请证券类及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时申请人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2)增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的界面;(3)增加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版块。上述三项举措的推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管理人信息公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极大地提升了申请机构的申请效率。以下笔者将就《材料清单》中涉及的重要内容简要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 《材料清单》的出台及内容

自2016年2月5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及2018年底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以来,中基协已初步形成了系统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审核体系,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系列,对于管理人登记的流程进行了解释和补充。此次的《材料清单》的推出为中基协结合六年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在未新增登记要求的前提下,梳理和固化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要求,形成的差异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材料清单。此外,本次的清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中基协在后续将适时更新完善登记材料清单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上述的举措体现了中基协一直以来秉持的高效、灵活、透明的工作办事原则。

虽然此次中基协未就管理人登记新增要求,但《材料清单》对于提交审核材料的内容,却提出了较《登记须知》更高、更详细的标准。这也反应了中基协对于申请材料准确性,充分性的重视。相关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以证券类管理人清单为例):

(一)《材料清单》新增材料内容

在此次的《材料清单》中,中基协根据以往申请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新确认了需要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包括:

1. 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登记须知》在“关联方同业竞争”板块中,对于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中存在关联管理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此次的《材料清单》则侧面印证了中基协对于该类情况的重视。清单要求关联管理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可以看出,中基协通过要求出具承诺函等举措,使得关联管理人需对于申请机构后续的展业情况进行背书,由此加强了关联管理人的自律管理以及对于申请机构的监管。

2. 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

此项为针对证券类申请机构提出的专项要求。当出资人为持股平台时,需承诺自身仅为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中基协通过要求出具承诺函的方式,将持股平台的功能固定化、单一化,保证申请机构业务的独立性。而对于非证券类申请机构,则要求申请机构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应上传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3. 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材料清单》进一步要求实际控制人应通过出具书面承诺函的方式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其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另外,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的,应说明原因,并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上述规定承继了中基协在实践中一贯保持的审核精神和标准,并通过《材料清单》以明文形式做了规定。

4.  高管承诺函

此次《材料清单》中一大特点,即明确了过往实践中要求关联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出具承诺函的规定,并细化了承诺内容。此次新增的高管承诺函,要求申请机构高管应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这无疑加强了中基协对于高管兼职情况的核查与监管。

5.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作为中基协在申请过程中经常反馈的问题,此次的《材料清单》(证券类)则明文规定了要求申请机构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对于提供的材料要求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笔者也通过与中基协咨询了解到,若高管及员工无证券类相关的业绩,原则上可以提供从事其他类别产品投资的业绩证明作为佐证,但是否认可该材料的内容,则仍需以中基协审核部门的口径作为判定标准。故对于无实际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员及高管,在今后的管理人申请登记过程中可能将难以通过中基协的审核。

(二) 《材料清单》的细化内容

除了上述新增的内容外,此次《材料清单》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对于过往实践及窗口指导中操作标准较为模糊的一些问题予以明晰及细化,便于申请机构理解及准备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

此次的《材料清单》中明确了提供申请机构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的要求,简历中应涵盖员工的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内容,社保缴费记录则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同时确认了提供新参保的员工社保增员记录的有效性。这一举措使得申请机构在拉取新员工的增员记录后即可在当月提交申请,无需等到下个月调取社保缴费记录后再进行,加快了申请机构的申请进度。另外,对于实际办公地与工商注册地不一致的申请机构,《材料清单》认可了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记录,但也要求第三方机构同步上传与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以及其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资质证明文件。

2. 商业计划书

商业计划书作为以往需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提交的材料,此次的《材料清单》则明确了其中需涉及的内容,包括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方面,并需要详细说明申请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详述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避免出现以往申请机构商业计划书“模板化”、“格式化”的情况。

3. 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

对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已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关联管理人”)的申请机构,要求其实际控制人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合理性的说明,并解释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要求延续并确认了《登记须知》中有关“同质化要求”的规定,同时要求在说明中加盖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公章,对于申请机构的与其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的协同配合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此次有关股权架构合理性的说明,即深化了《登记须知》中有关“股权架构要求”的规定,体现了中基协对于股权穿透核查的重视以及对于股东持股合法合规性的关注。《材料清单》要求若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的则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在此也建议后续申请机构若无必要,股权架构应尽调控制在三层以内。

5. 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根据《登记须知》,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在《材料清单》中则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证明材料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出资人,要求其提供的固定资产为非首套房屋产权证,这也要求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了解自然人出资人名下房产情况,确保其对于申请机构出资资产的有效性。

对于非自然人出资人,其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的,需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经笔者与中基协咨询了解到,对于非自然人出资人,原则上成立一年以上的机构需提供审计报告,未满一年的需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证明材料,若申请机构提供内部财务报表作为证明材料的,该材料的证明力较低。这要求出资人需要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用以佐证其作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

6. 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登记须知》中仅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作出了解释,而在《材料清单》中则明确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之间的控制关系图,并需要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出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实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控股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三) 《材料清单》未变更内容

最后,此次的《材料清单》在出资证明、企业基本信息、办公场所证明、现关制度等方面均保持与现行《登记须知》一致的要求,申请机构在后续申请登记时仍可以按照过往的流程,并同时参照此次清单的内容进行准备。另外,申请机构也需关注《材料清单》后续的更新情况,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有关《材料清单》的其他规定

《通知》中还规定了自2020年3月1日起,新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对照登记材料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并通过AMBERS系统审慎完整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中基协将依法依规按时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做到“单外无单”。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中基协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退回申请材料。申请机构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中基协将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申请机构适用中止办理程序。此次《材料清单》的发布,将使得申请机构在后续的申请流程中,能有可以参照的统一性指导文件,减少申请机构对于申请材料的审核标准认定不一情形的出现。

综上所述,此次《通知》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的流程以清单的形式予以明确化,一方面为简化申请机构的申请流程提供了便利,但另一方面也对申请机构及中介机构的准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了中基协对于标准化、透明化工作理念的贯彻。后续笔者也将持续关注中基协《材料清单》的调整内容,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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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源 | 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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