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译注集注-蛊

卦十八艮上巽下

【原文】《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今注】蛊gu:卦名。“蛊”字本义为器皿中食物腐败生虫。“蛊”字在此有“事”“惑”“乱”之义,引申为过失。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古代用甲、乙、丙、丁、戊、已、庚、辛、壬、癸十天干循环记日,甲前三日为辛日,壬日、癸日、而乙日、丙日、丁日为甲后三日。亦有说“先甲三日”指辛日,“后甲三日”指丁日者。

【今译】蛊:始即亨通顺利,宜于涉越大河,当以甲前三日,甲后三日为宜

《蛊卦》象征救弊治乱,拨乱反正:从开始就很亨通,有利于涉越大河。不过,在做大事以前,要考察现状、分析事态;在做大事以后,要讲究治理措施,预计到后果。

蛊卦:大吉大利。有利于渡过大江大河。在甲日前三天的辛日和甲日后三天的丁日出发。

【周易正义】

18巽下艮上。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疏]“蛊元亨”至“后甲三日”。正义曰:蛊者事也。有事营为,则大得亨通。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者,甲者创制之令,既在有为之时,不可因仍旧令。今用创制之令以治於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罚,以民未习,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语之,又如此宣令之后三日,更丁宁而语之,其人不从,乃加刑罚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并同郑义,以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过自新,故用辛也。甲后三日,取丁宁之义,故用丁也。今案辅嗣《注》,“甲者,创制之令”,不云创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辅嗣《注》:“申命令谓之庚”。辅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谓”。则辅嗣不以甲为创制之日,而诸儒不顾辅嗣《注》旨,妄作异端,非也。

【集解】蛊:元亨。虞翻曰:泰初之上,与随旁通。刚上柔下,乾坤交,故“元亨”也。伏曼容曰:蛊,惑乱也。万事从惑而起,故以蛊为事也。案:《尚书大传》云:乃命五史,以书五帝之蛊事。然为训者,正以太古之时无为无事也。今言蛊者,是卦之惑乱也。时既渐浇,物情惑乱,故事业因之而起惑矣。故《左传》云: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是其义也。

利涉大川。虞翻曰:谓二失位,动而之坎也,故“利涉大川”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子夏传》云:先甲三日者,辛、壬、癸也。后甲三日者,乙、丙、丁也。马融曰:甲在东方,艮在东北,故云“先甲”。巽在东南,故云“后甲”。所以十日之中唯称甲者。甲为十日之首,蛊为造事之端,故举初而明事始也。言所以三日者,不令而诛谓之暴,故令先后各三日,欲使百姓遍习,行而不犯也。

【朱熹注】巽下,艮上。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蛊,坏极而有事也。其卦艮刚居上,巽柔居下,上下不交。下卑巽而上苟止,故其卦为蛊。或曰,刚上柔下,谓卦变自《贲》来者,初上二下,自《井》来者,五上上下,自《既济》来者兼之,亦刚上而柔下,皆所以为蛊也。蛊坏之极,乱当复治,故其占为元亨,而利涉大川。甲,日之始,事之端也。先甲三日,辛也,后甲三日,丁也。前事过中而将坏,则可自新以为后事之端,而不使至于大坏,后事方始而尚新。然更当致其丁宁之意,以监其前事之失,而不使至于速坏。圣人之戒深也。

【原文】《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蛊,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今注】此释《蛊》卦卦名卦辞之义。蛊:训为惑乱,事。“蛊,惑乱也。万事从惑而起,故以蛊为事也。”《尚书·大传》:“乃命五史以书五帝之蛊事。”如《彖》释《蛊》:“'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序卦》:“蛊者,事也。”刚上而柔下:《蛊》卦一阳由下而上,故曰“刚上”。一柔由上而下,故曰“柔下”。巽xun而止:《蛊》卦下巽上艮,艮为止。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先儒有争议:有说先甲三日为辛、壬、癸日,后甲三日为乙、丙、丁日者;有说先甲三日为辛日,后甲三日为丁日。以后者为是。天行:即天道。

【今译】《彖传》说:蛊,阳刚居上位而阴柔居下位,逊顺而知止,所以为蛊。“蛊,开始亨通”,而天下大治。“适宜涉越大河”,前往当有事发生。“甲前三日辛日,甲后三日丁日”。月之盈亏,日之出没,都是有终必有始,这是天道运行的规律。

【周易正义】《彖》曰:蛊,刚上而柔下,

[注]上刚可以断制,下柔可以施令。

巽而止。蛊。

[注]既巽又止,不竞争也。有事而无竞争之患,故可以有为也。

[疏]“《彖》曰”至“止蛊”。正义曰:“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者,此释蛊卦之名,并明称蛊之义也。以上刚能制断,下柔能施令,巽顺止静,故可以有为也。褚氏云:“蛊者惑也。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也,有为治理也。故《序卦》云:'蛊者事也。’”谓物蛊必有事,非谓训蛊为事义当然也。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

[注]有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疏]正义曰:释“元亨”之义。以有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注]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可以有为,其在此时矣。物巳说随,则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进德修业,往则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创制之令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故先之三日,后之三日,使令治而后乃诛也。因事申令,终则复始,若天之行用四时也。

[疏]正义曰:“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释“利涉大川”也。蛊者有为之时,拔拯危难,往当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则假外象以喻危难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者,释“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之义也。民之犯令,告之巳终,更复从始,告之殷勤不巳,若天之行,四时既终,更复从春为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注“蛊者”至“四时也”。正义曰:“蛊者有事待能之时”者,物既蛊坏,须有事营为,所作之事,非贤能不可。故《经》云“幹父之蛊”,幹则能也。“甲者创制之令”者。甲为十日之首,创造之令为在后诸令之首,故以创造之令谓之为甲。故汉时谓令之重者谓之“甲令”,则此义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责之旧法,有犯则刑。故须先后三日,殷勤语之,使晓知新令,而后乃诛,诛谓兼通责让之罪,非专谓诛杀也。

【子夏注】蛊,文皿虫也。风过山也。时之蛊,而事系之,不可以无制,作也。刚升而上,柔来而下,刚柔两得其情,大通而柔伏也。巽而上,无违迕也。故可以造治制作,而无难也。古之为治者,以质文相变也。弊而更之,之谓也。以质治者,寛而任人,亲而不尊,其弊也。野而不近,纵而难禁,故因其弊而反之以文。以文治者,检而有度,尊而不亲,其弊也。烦而多贼,近而无实,因其弊而更之以质。质文更代,终则有始。如寒暑之谢也。甲者,制事之首也。夫立制者,必先究前弊之由,察其中,要其终。故先三日,以原之,然后更之,今及其先,乃及其后。后甲三日之正,故能合其时,而当于人心也。殷因于夏,周因于殷,故为之改命,创制天下法也。

【集解】《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虞翻曰:泰初之上,故“刚上”;坤上之初,故“柔下”。上艮下巽,故“巽而止蛊”也。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荀爽曰:蛊者,巽也。巽归合震,故“元亨”也。蛊者,事也。备物致用,故“天下治”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九家易》曰:阳往据阴,阴来承阳,故“有事也”。此卦泰乾天有河,坤地有水,二爻升降,出入乾坤,利涉大川也。阳往求五,阴来求二,未得正位,戎事不息,故“有事”。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虞翻曰:谓初变成乾,乾为甲。至二成离,离为日。谓乾三爻在前,故“先甲三日”。贲,时也。变三至四,体离。至五成乾,乾三爻在后,故“后甲三日”。无妄,时也。易出震,消息历乾坤象。乾为始,坤为终,故“终则有始”。乾为天。震为行,故“天行”也。

【朱熹注】《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以卦体、卦变、卦德释卦名义,盖如此,则积弊而至于蛊矣。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释卦辞。治蛊至于元亨,则乱而复治之象也。乱之终,治之始,天运然也。

【原文】《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

【今注】此释《蛊》卦卦爻之象。山下有风:《蛊》下巽上艮,艮为山,巽为风。振民育德:此正与《象》释《蒙》卦“果行育德”之旨同。振,救。

【今译】《象传》说:山下有风,《蛊》卦之象。君子效此当振济民众而培养德性以增其感召力。

《蛊卦》的卦象是,下巽风上艮山,为山下起大风之表象,象征救弊治乱、拨乱反正。这时候,君子救济人民,培育美德,纠正时弊。

【周易正义】《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

[注]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故君子以济民养德也。

[疏]正义曰:必云“山下有风”者,风能摇动,散布润泽。今“山下有风”,取君子能以恩泽下振於民,育养以德。“振民”,象“山下有风”;“育德”象山在上也。

【子夏注】山下有风,时蛊而制事也。君子将以振民,先有其德然后制作也。

【集解】《象》曰:山下有风,蛊。何妥曰:山者高而静,风者宣而疾,有似君处上而安静,臣在下而行令也。

君子以振民育德。虞翻曰:君子,谓泰乾也。坤为民。初上抚坤,故“振民”。乾称德,体大畜,须养,故以“育德”也。

【朱熹注】《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山下有风,物坏而有事矣。而事莫大于二者,乃治己治人之道也。

【原文】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今注】干,匡正、挽救,即《文言》释《乾》所谓“贞固足以干事”之“干”。考,古人对活着的父亲或亡父皆称“考”。意承考:初六其意在顺其父。初六为阴爻,故称“承”。考,古称父为考。

【今译】初六:匡正父亲过失,有这样儿子,则父亲没有灾祸。虽有危厉,最终得吉。

挽救父辈所败坏了的基业,由能干的儿子来继承父辈的事业,必无危害;即使遇到艰难险阻,只要努力奋斗,最终必获吉祥。

能继承父亲的事业,就是孝顺的儿子。没有灾难,虽有危险,结果还是吉利。

《象传》说:“匡正父之过失”,其意在顺承“父”意。

“挽救父辈所败坏了的基业”,表明其志在继承父辈的遗业。

【周易正义】初六:幹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注]处事之首,始见任者也。以柔巽之质,幹父之事,能承先轨,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无咎也,故曰“有子考无咎”也。当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终吉”。

[疏]“初六”至“厉终吉”。正义曰:“幹父之蛊”者,处事之首,以柔巽之质幹父之事,堪其任也。“有子考无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无咎”也。以其处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则“考”有咎也。“厉终吉”者,厉,危也。既为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终吉”也。

《象》曰:“幹父之蛊”,意承“考”也。

[注]幹事之首,时有损益,不可尽承,故意承而已。

[疏]正义曰:释“幹父之蛊”义。凡堪幹父事,不可小大损益一依父命,当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巳。对文父没称“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称“考”。若《康诰》云:“大伤厥考心。”是父在称考。此避幹父之文,故变云“考也”。

【子夏注】有为者,臣子之职也。受命者,承其意而损益从时,而后蛊,可干也。柔始受命,能终其事。承父之后也,可谓有子矣。考何咎乎。临事而专,故曰厉也。终成其志,得无咎也。有事之道也。

【集解】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虞翻曰:干,正。蛊,事也。泰乾为父,坤为事。故“干父之蛊”。初上易位,艮为子,父死大过称考,故“有子考”。变而得正,故“无咎。厉,终吉”也。案:位阳令首,父之事也;爻阴柔顺,子之质也。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王弼曰:干事之首,时有损益,不可尽承,故意承而已也。

【朱熹注】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干,如木之干,枝叶之所附而立者也。蛊者,前人已坏之绪,故诸爻皆有父母之象。子能干之,则饬chi治而振起矣。初六,蛊未深而事易济,故其占为有子则能治蛊,而考得无咎,然亦危矣。戒占者宜如是,又知危而能戒,则终吉也。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原文】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今注】得中道:九二居《蛊》内卦之中,故曰得中道。

【今译】九二:匡正母亲之失,不可固执守正。

救治母辈所造成的弊病,要耐心等待,如果时机不成熟的话,就要坚守正道等待时机。

继承母亲的事业,吉凶无法占问。

《象传》说:“匡正母之过失”需得中道。

“救治母辈所造成的弊病”,刚柔适中,既要顺应,又要匡救,不可偏颇。

【周易正义】九二:幹母之蛊,不可贞。

[注]居於内中,宜幹母事,故曰“幹母之蛊”也。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已刚。既幹且顺,故曰“不可贞”也。幹不失中,得中道也。

[疏]正义曰:居内处中,是幹母事也。“不可贞”者,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己刚,不可固守贞正,故云“不可贞”也。

《象》曰:“幹母之蛊”,得中道也。

[疏]正义曰:“得中道”者,释“幹母之蛊”义。虽不能全正,犹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子夏注】干内应柔,承母之事也。不可以自正,非所越也。乃得中道矣。事有顺而后成者,此之谓也。

【集解】虞翻曰:应在五。泰坤为母,故干母之蛊。失位。故“不可贞”。变而得正,故贞而“得中道也”。

案:位阴居内,母之象也。

【朱熹注】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九二刚中,上应六五,子干母蛊而得中之象,以刚承柔而治其坏,故又戒以不可坚贞。言当巽以入之也。

《象》曰:「乾母之蛊」,得中道也。

【原文】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今注】小小,少。悔,后悔。终无咎:九三处下体之终,故曰终,九三得正位,故无咎。

【今译】九三:匡正父亲之失,虽多少有些后悔,但却无大过。

要挽救父辈败坏了的基业,其间必发生失误,因而会产生懊悔,但不会有大的危害。

继承父亲的事业,虽有小过错,但没有大灾祸。

《象传》说:“匡正父之过失”,最终“无咎”。

“挽救父辈败坏了的基业”,最终不会有祸害。

【周易正义】九三:幹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注]以刚幹事,而无其应,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幹父,虽“小有悔”,终无大咎。

[疏]正义曰:“幹父之蛊小有悔”者,以刚幹事而无其应,故“小有悔”也。“无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终无大咎也。

《象》曰:“幹父之蛊”,终无咎也。

【子夏注】以刚得位,干其事而专其任也。专之故,小悔,终成其志,故无咎也。

【集解】王弼曰:以刚干事,而无其应,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干父,虽小有悔,终“无大咎”矣。

案:爻位俱阳,父之事。

【朱熹注】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过刚不中,故小有悔,巽体得正,故无大咎。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原文】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今注】裕,宽裕。吝,羞辱。往未得:六四为阴爻,故对父之蛊宽容,而未得其效。

【今译】六四:宽容父亲之过失,前往仍出现羞辱。

宽缓地挽救父辈败坏了的基业,往前发展,必然会因耽误时机遗憾惋惜。

发扬光大父亲的事业,实行起来会有困难。

《象传》说:“宽容父之过失”,往而未能正其过失。

“宽缓地挽救父辈所败坏了的基业”,往前发展,难以达到挽救的效果。

【周易正义】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注]体柔当位,幹不以刚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无其应,往必不合,故曰“往见吝”。

[疏]“《象》曰”至“见吝”。正义曰:“裕父之蛊”者,体柔当位,幹不以刚,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见吝”者,以其无应,所往之处,见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子夏注】柔之位,而以柔处之,不能敏于事也。是寛其事而无成也。复命得乎,往见吝矣,终无功也。

【集解】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虞翻曰:裕,不能争也。孔子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四阴体大过,本末弱,故“裕父之蛊”。兑为见,变而失正,故“往见吝”。《象》曰:“往未得”。是其义也。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虞翻曰:往失位,折鼎足,故“未得”。

【朱熹注】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以阴居阴,不能有为,宽裕以治蛊之象也。如是,则蛊将日深,故往则见吝。戒占者不可如是也。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原文】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今注】用,以。誉,荣誉。承以德:六五为阴爻,故曰承。六五居中。故曰德,此指中德。

【今译】六五:以荣誉匡正父亲之失。

挽救父辈败坏的基业,一定会受到人们的赞誉。

继承父亲的事业,得到了赞誉。

《象传》说:“用荣誉来匡正父之过失”,需以德承受顺承以德正之

“挽救父辈所败坏的基业,一定会受到人们的赞誉”,因为以美德继承父辈的遗业,总是会受到欢迎的。

【周易正义】六五:幹父之蛊,用誉。

[注]以柔处尊,用中而应,承先以斯,用誉之道也。

[疏]“《象》曰”至“用誉”。正义曰:“幹父之蛊用誉”者,以柔处尊,用中而应,以此承父,用有声誉。

《象》曰:“幹父用誉”,承以德也。

[注]以柔处中,不任威力也。

[疏]正义曰:释“幹父用誉”之义。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子夏注】柔非能干蛊也。事必有主之者矣,用德而不劳于力,五之谓欤。居得中正,众之所荷,用誉之谓也。

【集解】六五:干父之蛊,用誉。荀爽曰:体和应中,承阳有实,用斯干事,荣誉之道也。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虞翻曰:誉,谓二也。二五失位,变而得正,故“用誉”。变二使承五,故承以德。二乾爻,故称“德”矣。

【朱熹注】六五,乾父之蛊,用誉。柔中居尊,而九二承之以德,以此干蛊,可致闻誉,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原文】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今注】事,事奉。志可则:上九阳刚居卦之上,故其清高之志,可以效法。则,效法。

【今译】上九:不为王侯做事,高尚自守其事。

不侍奉王侯,超然物外,孤芳自赏,使自己的德行至高无上。

不为国君公侯服务,一心看重继承父业。

《象传》说:“不为王侯做事”,其清高志向可以效法。

“不侍奉王侯”,这高洁的志向,可作为人们学习的准则。

【周易正义】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注]最处事上而不累於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疏]正义曰:最处事上,不复以世事为心,不系累於职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虚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疏]正义曰:释“不事王侯”之义。身既不事王侯,志则清虚高尚,可法则也。

【子夏注】刚上者,主之尚也,令之源也。终其事而不享其利,以髙尚为事,可企而则也。不事王侯,可以尚之也。

【集解】上九:不事王侯,虞翻曰:泰乾为王,坤为事。应在于三。震为侯,坤象不见,故“不事王侯”。

高尚其事。虞翻曰:谓五已变,巽为高,艮阳升在坤上,故“高尚其事”。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荀爽曰:年老事终,不当其位。体艮为止。故“不事王侯”。据上临下,重阴累实,故“志可则”。

【朱熹注】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刚阳居上,在事之外,故为此象,而占与戒,皆在其中矣。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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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卦六十)坎上兑下 [原文]<节>:亨.苦节,不可贞. [今注]节:卦名.卦象似竹节,故卦中有蓍shi草竹枚之节义,又有节制,节省义.○苦节不可贞:此爻古人多解作:过于苦的节省不可以为正 ...

  • 《易经》译注集注-涣

    涣(卦五十九)巽上坎下 [原文]<涣>:亨.王假有庙.利涉大川,利贞. [今注]涣:卦名.解为"离",水流散也.先儒多以披离解散为解.但由整个卦爻辞观之,"涣 ...

  • 《易经》译注集注-兑

    兑(卦五十八)兑上兑下 [原文]<兑>:亨.利贞. [今注]兑:卦名.帛<易>作"夺","兑""夺"音近通假.兑,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