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绳坠亡,安全部长被处理!安全人“背锅”已是板上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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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1日11:10左右,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筑工人郑开明从1#楼15楼坠落至1楼地面,经巴中骨科医院120急救医生现场检查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布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近日,巴中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巴中经开区“7·21”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现场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地为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工地,东面为巴中经开区湿地公园在建工地,南面为巴中经开区巴中市体育中心,西面为巴中经开区棠湖·十里书香项目部,北面为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在建工地2#楼。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泰诚·中央公园项目1期工程1#楼,1#楼坐东朝西,在建框架结构。在1#楼西侧地面处发现一处血泊、一只迷彩胶鞋、一把砖工刀、一把黑色电瓶车钥匙。
通过施工电梯到达15楼,在15楼西南角能看见郑开明当天已经砌筑的外墙砖工作面。
15楼至19楼外墙四周安装有用于安全防护的电动外墙爬架,爬架四周铺设有密目网,爬架底部平台铺设有1.5厘米厚的木板,既作为硬防护防高空坠物,也作为外墙施工工作平台。当天在郑开明工作区域爬架底部平台有1.3×0.5米的木板缺失形成的空洞。
当事人回忆和指认情况:
7月21日7:00左右,砖工郑开明、魏从国、张勇和小工张校东、孙继莲按照砖工班组长杨仁文的安排,到泰诚·中央公园项目1期工程1#楼15楼砌外墙砖,郑开明在西面,魏从国在南面、张勇在北面,两个小工配合砖工负责搬运砖块和拌水泥砂浆。
根据现场勘验和当事人的指认,郑开明将15楼西南角外墙砌好后(见图二),继续砌15楼飘窗平台,因飘窗平台低于15楼地面(见图三),在室内无法操作,只能蹲在外墙爬架平台上砌,郑开明当时戴着安全帽,没有佩戴安全绳。
外墙爬架平台铺设的木板影响飘窗平台砌砖,为方便操作,郑开明就一边将木板揭开一边砌砖。11:10左右,郑开明从外墙爬架平台上坠落,最终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郑开明无视安全风险,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绳。
2.爬架平台铺设的木板未固定,平台下面未设置防止坠落的安全网。
(二)间接原因。
某公司未严格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止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外墙飘窗台砌筑未制定施工方案,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在施工中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巴中经开区“7·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郑开明,男,57岁,群众,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生前系某集团有限公司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1期工程1#楼建筑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安全风险,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负本次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鉴于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王康华,男,37岁,中共党员,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系某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在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当天未实际到岗履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严格实施和督促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本次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
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下同)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陈水平,男,50岁,群众,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某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监事长,负责某分公司全面管理,未严格实施和督促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认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本次事故的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4.肖洒,男,30岁,中共党员,四川省渠县汇东乡人,某公司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经理,未落实工人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未督促施工员、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现场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5.黄金义,男,51岁,群众,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某公司巴中分公司安全部部长,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施工过程中未到现场监督检查,未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制止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某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6.杨若崴,男,26岁,群众,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泰诚·中央公园项目1#楼施工员,在施工中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施工过程中脱离岗位,未在现场监督检查,对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在施工过程中未布置安全防护措施,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某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某有限公司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该公司在实施外墙砌筑作业时,未制定施工方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2016)4.2.1规定落实洞口作业应采取的坠落措施“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防止盖板移位”;未严格教育和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则、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某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起责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好危险作业工种和工序的安全管理,做好对“四口”和“五临边”的安全防护,特别是要做好重大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
严格安全生产过程风险管控,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要加强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地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抓建章立制,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岗位,层层落实责任,压实安全监管职责,严禁以“包”代管,严禁“虚化”安全,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加强行业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安监分站、经开区规建局,经开区执法分局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深入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高处临边作业事故防范,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制定方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执法,加大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要加大对各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各类习惯性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尤其是要把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当作一项专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同类事故不再发生。
“安全打假”!盘点那些用生命来造假的安全!
有些人
你说他不重视安全吧
他还知道戴安全帽
你说他重视安全吧
安全帽戴着跟没戴一样
这种自欺欺人式的戴法
总有一天事故会告诉这些人
这么戴到底管不管用!
有些人
你说他怕从高处坠落吧
但安全带系了跟没系一样
你说他不怕吧
他还知道挂根绳(人拉人)
只能说
安全带有用,但是这种系法它就没用了
电焊作业没有防护面罩?
没有防护面罩“创造”面罩也要上!
但这种行为不可取!
纸壳、毛巾、口罩……
这些并不能保障你的安全
还是带好专业防护面罩吧!
这梯子搭设的
离“登天”就差一步了
梯子用不对
是一件会“要命”的事
培训课上玩手机、睡大觉
培训课上了跟没上一样
在企业日常安全检查中,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也经常大倒苦水。
检查人员说:“没办法,国家有规定,企业有制度,日常检查、定期检查、节假日检查都不能少。”被检查人员则说:“检查人员要么象征性地看看,走形式,要么不懂装懂,上来就说这儿不安全,那儿也不安全,然后开张处罚单就走人。”这种矛盾导致的必然结果是企业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被发现、整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效开展。为何会出现这种矛盾?关键在于当前企业安全检查形式主义盛行,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三个场景:还原常见的走形式
看看企业常见的几种走形式安全检查。
企业领导带队、陪同人员众多,浩浩荡荡地去检查,真正懂安全的人却没几个。大家到现场匆匆忙忙地走一圈,然后回到会议室里总结,高调号召一番,检查就算完成。
这种安全检查看起来声势浩大,参与检查的领导很重视,级别也挺高,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没找出多少隐患,更没有靠谱的应对措施。这种安全检查不仅兴师动众,还可能助长被检查人员的侥幸心理和应付态度,埋下长期的事故隐患。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蜻蜓点水”式安全检查。这样的安全检查经常由一两名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到现场转一圈,回到办公室,拿出检查表打个勾,表明没有隐患,然后将检查表存档。上级来检查时,一看资料,处处都安全,到了现场,却发现到处都是隐患。
检查过后下发“语焉不详”的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通知单是安全检查的成果体现。安全检查效果如何,是否真正找出了问题,可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得到验证。
但是一些企业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却极尽简约,对隐患的描述模糊不清,切不中要害。比如,对隐患的描述为“配电线路敷设不规范”“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灭火器配备不足”“设备间距过小”“安全培训资料不具体”等等。“不规范”、“不符合规定”、“灭火器配备不足”等都是笼统的表述,到底哪些细节不规范,不符合哪项规定,应配备多少灭火器,就不得而知了。可以说,这些粗略的描述根本就没有指明隐患产生的部位、类型、具体问题是什么、该如何解决。这样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发出去之后,会让人摸不着头脑。不仅对隐患整改毫无益处,还会使检查人员给人一种“应付差事”“伪专家”“不懂装懂”的感觉。
生产过程中有些作业人员
因偷懒或侥幸心理、麻痹心理、冒险心理
常常有一些威胁生命安全的“假安全”
拿生命造“假”
如果出现事故,您将无处“投诉”
提高安全意识
才能大大降低事故的发生频率
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
@班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