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犯重罪为何要流放

流刑在秦汉法律体系下,是一个非常不常见的刑罚,进入“魏律”系统之后,才被广泛施用。

《唐律疏议》“流刑三”条下解释:《尚书·尧典》云,“流宥五刑”。以“流放”作为“五刑”(墨,黥面刺字;劓,割鼻子;剕,斩脚趾;宫,阉割男性;大辟,斩首)的宽刑替代。“大罪”则远远流放,最狠的是扔到海外,次一等的是扔到九州之外,最轻的是扔到“中国”也就是中原文明社会之外。这是唐尧的旧法。可见,“流刑”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其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儒家经典的践行。

这个刑罚践行于魏晋南北朝之际,却在唐宋广受诟病,因为它作为只比死刑低一等的重刑,唐宋之际觉得太轻了。这其中涉及社会形态的变迁。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人的生存是以宗族为依托的,当一个人被剥夺了与家族共居的权力,远流到毫无社会关系的偏远之地,其生活必然困苦不堪。而到了唐宋,尤其是宋朝,地方开发已见成效,所谓的流放地也多是汉人聚居区,且本人的生存早已脱离了家族的荫庇,自始至终都是以小家庭的形态存在,所以,哪怕是流放,入籍之后照样可以出头,因此不以为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朝发明了“刺配”,一种结合了“杖”“黥”“流”的复合刑罚,也就是《水浒传》中说的“杀威棒”+“刺面金印”+“流放三千里(边关军州)”。元朝则南人流北,北人流南,流放入军,也就是编入军队,终生不得脱离。到了明朝,《大明律》实际操作中回避流放三千里,而改为输役。到了清朝流刑再次兴起。所以我们常看到电视剧说“流放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之类。而之所以如此,实际上是清王朝本身奴隸制残余的一种司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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