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相关补充材料。

二、增、减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资金汇出入

1.《业务登记凭证》。

2.增、减持股份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关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关户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3.相关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2.账户收支范围:

账户收入范围:境内划入符合规定的用于增持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增持境外上市股份剩余资金汇回,从境外划入的减持或转让境外股份所得的资金,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收入。

账户支出范围:用于增持境外股份汇往境外资金,经常项目下的支出及经外汇局许可的资本项目下支出,境内划转境内股东其他账户,结汇,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支出。

3.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

4.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

5.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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