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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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境外汇款申请书》;

2.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需)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2、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3、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4、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5、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6、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金融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

7、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8、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位中应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申报凭证的其他审核参见国际收支申报政策手册。

三、注意事项

1、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

2、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1)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2)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3)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3、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申报凭证包括:

(1)《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汇款方式结算)

(2)《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信用证、托收、保函方式结算)

(3)《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入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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