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共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国家机关与聘用临时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与国家机关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与国家机关存在劳动关系。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构成雇佣关系。

【简要案情

临时工刘某于1982年至1986年在某乡政府砖厂工作,1987年至1993年在乡计生办工作,1994年至1998年在乡派出所工作,1998年被政策性清退。刘某于2020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乡政府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刘某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法理分析

1.刘某在乡政府担任临时工的期间为1982年6月至1998年12月,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招用人员需要根据当时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合同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1986年7月12日发布)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以外,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违反规定招收的人员一律无效。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第一条第八项:“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问题……会议认为,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用工问题上受到有关政策的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按照雇佣关系处理。”据此,刘某入职时并未按当时的规定办理招用手续,亦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条件,应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4.虽然《山东省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无论与其聘用的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而刘某于1998年就早已被政策性清退,显然不能适用上述纪要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5.由此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依据当时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单位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宜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6.综上,刘某某先后在原乡政府多个单位工作的履历属实,但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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