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存77万元当天就被盗刷 不知道这些你的存款不安全

程女士是安徽亳州人,在昆明工作。自2015年9月起,她就为77万元存款被盗刷而四处奔走,近日,她的不懈努力终于换来好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户银行全额赔偿她的损失及相应利息。

2014年12月,程女士到某银行昆明潘家湾支行(以下简称“潘家湾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借记卡。办卡九个月以后,程女士将77万元存到这张卡上。

存款过了一个星期,程女士拿着这张卡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卡上只剩下0.57元了,她急忙到潘家湾支行询问。并向警方报案。

潘家湾支行提供详细消费、取款明细显示:程女士存款当天,在杭州、深圳等地地发生过19笔交易,总共被取走31万元。在随后几天里,先后又发生97笔交易,有些钱是在外地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的。尽管发生了这么多笔交易,程女士为什么没有收到任何一条短信提醒呢?

云南银监局调查核实:在程女士存款前三天,一名客户持临时身份证到某银行嵩明县黄龙支行办了一张借记卡,所持临时身份证信息和程女士的身份证几乎一致,姓名、性别、年龄、籍贯都一致,只是把安徽“亳州”写成了“毫州”。同时,该女子还将程女士的预留电话号码也更改了,导致程女士的存款被盗取时,手机上没有短信提示。

存款被盗取后,程女士将潘家湾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77万元存款。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程女士的诉讼请求。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五华法院的一审判决,由潘家湾支行赔偿程女士77万元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77万存款不翼而飞,为了这笔巨额存款,程女士走了近两年的维权路,一路走来不容易,一审的判决让程女士几乎陷入绝望。还好经过二审审理判决才最终把钱给要回来。大家通常都觉得钱存在银行是最安全的,但是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把钱存在银行,有些时候是很危险的,甚至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人间蒸发了。

程女士为什么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打赢了官司?怎么才能预避免存款被盗刷?大家在遇到银行卡被盗刷该做些什么才能把钱要回来?

嘉宾: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刘洪文律师

方弘:存款在多地被盗刷,银行的理由通常是要么是储户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密码,要么是储户自己刷的。储户要证明自己没有去这些地方刷卡消费,也没有把密码泄露给别人,银行卡确实是被盗刷怎么证明呢?

刘洪文律师:是的,主持人,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存在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案件。而当受害人将银行方诉至法庭的时候,多部分的案件均以受害人败诉而告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必须就银行方存在过错,存款被盗刷不是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因受害人个人的能力有限,举证异常艰难。我想这也是类似案件大多以受害人败诉而告终的主要原因。

那么,如何来证明银行卡确实是被盗刷的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因程女士预留银行的用于收取信息的手机号码已被不法份子更改,程女士未能及时掌握存款被盗刷的行为。举证就更是难上加难了。但是,仍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予以证明银行卡是被盗刷的:

1、及时和银行方交涉,并要求银行出具被盗刷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进一步确定存款被盗刷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也可以记录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号,以备必要的查证。

2、通过其他方面的证据证明证据的活动轨迹,比如说行程记录像乘坐飞机、地跌的票据来排除自己并未出现在存款被盗刷的地点。

  本案程女士之所以最终胜诉,也正是因为人民法院洞悉了程女士存款当天,在杭州、深圳等地地发生过19笔交易,总共被取走31万元。在随后几天里,先后发生97笔在极短的时间内的跨省市的交易行为的不合理性,认定了银行卡系盗刷的事实。

方弘:现实当中,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高明,比如说大家有的时候会收到一个短信,让你发送对方验证码,验证码一发送,你的钱就被转走了。像这种存款盗刷有储户的疏忽造成的,钱也能向银行要回来吗?

刘洪文律师:这个现象和我们今天的这个案件还有不同,银行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还是看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法院一般的处理模式通常有下列三种情形:

(1)以银行提供的银行卡及用卡环境无法保证储户用卡安全为由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2)以储户未能切实履行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为由判决由储户承担被盗刷的后果;

(3)法院以银行和储户均有过错为由判决银行和储户各自承担一定责任。

很显然,主持人刚才所说的这种情形,我认为是属于行为人自己的疏忽行为造成了存款被转移,在整个行为中,银行方是没有过错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方弘:本案的关键是一名客户持临时身份证到某银行嵩明县黄龙支行办了一张借记卡,所持临时身份证信息和程女士的身份证几乎一致,姓名、性别、年龄、籍贯都一致,只是把安徽“亳州”写成了“毫州”。为此,该女子还将程女士的预留电话号码也更改了,这个也应该是程女士最终能够胜诉的关键证据吧?

刘洪文律师:是的。这个情形,我想也是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银行方存在过错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因为银行方在客户提出需要变更银行卡信息时,对办理人员的身份及其与持卡人的关系、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是具有审查义务。在本案中,临时身份证本身就应该重点审查,至少应该问明为什么是临时身份证,更何况是该临时身份证上记载的信息还有明显错笔字的漏洞。

方弘:这个挺吓人,也就是说有人拿着一张冒充的身份证就能够办理客户的存取款等等手续。我们的身份证信息都很有可能会泄露,那么是否意味着不法嫌疑人可以利用此,就获得了我们的账号,盗刷了我们存款?

刘洪文律师:是的,分析现在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信用卡盗刷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的案件比例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的,这也给听众朋友提了一个醒,一定要保护好个人的身份信息,特别是向别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在复印件上注明具体的用途。

方弘:现在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也在加强。售卖泄露个人信息都将严惩。有些朋友把重要身份信息或银行卡信息拍照片传给对方,但是建议大家赶快删掉,否则黑客也会就此钻空盗用了大家的信息。网友很多评论都针对一审法院,说这么明显的盗刷为什么就驳回了程女士是诉讼请求了呢?应该追责,你怎么看?

刘洪文律师:人民法院在判决一个案件时,必然是依据案件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具体的事实,并依据此事实确定法律的适用问题。就本案所透露出的信息来说,也不排除程女士或者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法官问责制度的设立,其本意是打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出现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为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就问责一审法官显然也是有失公允的。

方弘: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刘洪文律师:一方面,对于银行来说,应加强员工管理和网络渠道的安全监管,防止泄露客户信息,督促客户将磁条卡更换成难以复制的芯片卡。使员工对客户的信息审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普及。

另一方面,对于持卡人来说:

1.尽快更换更安全的芯片卡;

2.订制银行短信提醒业务;

3.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不可设置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

4.在ATM机办理业务时,要时刻警惕机器上面及周围是否有可疑装置,切勿盲目扫码/ATM刷卡;

5.不要在公共场合或者不适当的场合随便透露银行卡信息,也不要轻易将银行卡借给他人;

6.警惕利用手机短信、来电、网络等套取银行卡号和密码,不要随意泄露银行卡卡号和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7. 妥善保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一旦遗失,尽快致电银行挂失;

8. 重点提醒:自己的身份证保管好,非必要时候不要出示给他人。因为业务等需要出示,必须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时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特别是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体现自己身份信息的部分的要标注清楚,提供这次身份证复印件它的用途是什么。以防不法分子将其复制以后,用作其他用途。

方弘:以上的提醒很重要,大家可以关注“个案说法”公众号,输入“存款盗刷”就可以收到今天的推送。

在大家一旦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第一时间做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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