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西藏的严刑酷法 淫人妻女者绞刑处死
西藏民主改革前一直沿用从吐蕃松赞干布时期沿承下来的法律,主要是由各部落依照各自祖辈们留传下来的习惯传统作为惩治犯罪的依据。主要是由死刑、肉刑、财产刑、身份刑、劳役、人身侮辱刑等组成。
死刑作为刑罚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方法,实施的主要对象是反对上层、领主、谋害人命、抗税、叛逃到他部落等案件的当事人,最早制定和执行死刑的是藏王松赞干布。吐蕃初期制定的吐蕃法律二十条中就有“杀人者抵命”的规定。从吐蕃时期的法律记载中可以看到,“执行死刑的方式有砍头、碎裂肢体、绞刑、剥皮、绝嗣、活埋等等。
《贤者喜宴》记载:“为使十善之王法严厉而牢靠,幻化的监狱恐怖可谓,那些行十恶而不反悔者则被令人畏惧的侩子手逮捕,并将头、四肢及手足砍断剁碎,舌及眼球灌以熔化之铜水,还需剥皮”。
关于对绞刑的记载:“淫人妻女,触及刑律大法,元帅及悉编掣逋应将犯人处以绞刑。”
绝嗣是从原始社会部落战争中胜利一方屠杀战败一方全体族类的习惯发展演变而来的,《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赞普传记六中记载:“父王囊日伦赞普被进毒遇弑而薨逝,王子赤松赞幼年亲征,对进毒为首诸人等断然进行斩灭,令其绝嗣。”
吐蕃时期的刑罚是非常残忍的。到了近代,部落刑罚关于死刑执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并且极其残酷的。比如剖腹、挖心、土牢关死、鞭笞致死、投崖、溺水、凌迟等。甚至在人的头上涂抹酥油,点燃烧死,美其名曰“点天灯”。《番例》规定“奸妇交与本夫死”,“凡家奴弑主人者,凌迟处死”。偷盗牲畜的为首者要斩首。
吐蕃时期法律中的肉刑包括断肢、挖眼、割舌、鞭笞等,肉刑的出现始于吐蕃王朝建立初期,《旧唐书·吐蕃传》中就有此类的想关描述“吐蕃用刑严峻,小罪剜眼鼻,或皮鞭鞭之”。吐蕃《法律二十条》规定:“奸淫者,断其手足,流放他乡”。近代部落中,此类刑罚也是相当残忍的,包括挖眼、割舌、断手、抽筋、剜膑等。对与人通奸且谋害丈夫的女人常处以劓刑,被割去鼻子的女人叫做“那那玛”,为黑鼻女人之意,视为极其不吉利之象征。
对逃亡或者屡次违反部落法规的人常处以断足、抽筋、砸裸骨等酷刑。本世纪 30年代初,玉树囊谦部落加查百户管辖的属民因违反规定,两次狩猎石羊,最后被剜去髌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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