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一致怎么办?北京二审上诉案例来解读
关于民间借贷中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的案件层出不穷,很多都进行到二审再审的阶段,为了解决此类案件,很多学者都认为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探究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该按照真实的法律关系分配责任,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只是出面代实际借款人借款,并非自己借款。尽管本案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但实际借款人系该借款的真正受益者,应为借款归还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2016年7月1日,曹建通过个人账户向牛博账户转账汇款50000元。同年7月31日,牛博通过微信向曹建转账1000元。曹建称50000元系出借给牛博的,甄有钱是否为共同借款人,曹建并不知晓,只是在后来沟通还款过程中,听牛博说实际的借款人为甄有钱。牛博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曹建依据其向牛博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张牛博偿还借款50000元,牛博认可本案诉争的50000元为借款,但辩称该款项的实际借款人为甄有钱,故曹建应向甄有钱主张还款,牛博作为中间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牛博提交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牛博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认定曹建与牛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曹建向牛博给付了借款50000元,牛博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曹建要求甄有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曹建与牛博均认可借款利息为每月1000元。
二审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牛博向二审法院提交2份新的证据:证据1,牛博与甄有钱之间的通话录音3段,载体为光盘一张,附文字整理稿3份,用以证明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甄有钱,曹建和甄有钱对此都非常清楚,甄有钱和曹建很熟。证据2,牛博的支付宝转账记录,用以证明牛博与曹建之间也发生过借款,他们之间的钱分的很清楚。曹建对前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无法确认该录音中与牛博对话的是甄有钱,也无法证明甄有钱是实际借款人,此外从录音内容上不排除通话双方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和超越了普通朋友的社会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牛博是否应偿还曹建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中,2016年7月1日,曹建通过个人账户向牛博转账50000元,2016年7月31日,牛博通过微信向曹建转账1000元,关于上述借款未签订借条等书面合同。曹建主张案涉50000元系曹建出借给牛博的款项,前述1000元系牛博向曹建支付的利息。牛博对于款项性质为借款不持异议,但主张借款人不是牛博而是甄有钱,甄有钱系实际借款人和借款的使用人。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牛博对其该项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现牛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甄有钱是实际借款人且曹建在出借款项时对此知晓,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在案证据,一审认定牛博应偿还曹建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通过上面这个二审再审案例为大家介绍了民间借贷中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的出现的情形,但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二是内容的相对性。除了法律、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呈现“对流状态”。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三是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