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企业职务侵占罪的十八种常见形式及其防控建议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根据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等单位历年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近3年来,民营企业家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量均占到所犯罪名统计总数的10%以上。较为典型的案例如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案、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因此企业家需做好本罪的防范,不能忽视风险的存在。

一、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形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法院公开的相关判例,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下十八种: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侵吞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消费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若其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实践中常见的是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厂房等个人用途。

(二)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已经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不能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构成职务侵占。

(三)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现象。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的,其转让款是公司财产。现实中却经常发生公司负责人侵占股权转让款的问题,从而引发职务侵占犯罪。

(四)股东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公司股东如果为多人,经常发生股权纠纷,如,为夺取公司控制权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股权、被委托持股人侵占委托人股权等。此等情形是构成职务侵占还仅是一般民事纠纷,有一定争议。但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五)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

实践中,部分企业家注册或参股多个公司,经常发生人员混同管理的问题,均存在风险。如,青岛某生物公司总经理魏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生物公司员工为其个人注册的吉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杭州某生物公司工作,所花费20多万元费用均由青岛某生物公司负担。该行为也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

(六)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比较典型的案件是,原长客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某利用职务便利,使自己控股的某公司以空调设备租赁投资收益的形式非法侵占长客集团人民币1500多万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七)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单位应对其借款行为承担偿还责任。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八)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使用本公司财物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汽车等财产等谎称为自己所有标价出售,或者将仅有居住权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故意隐匿保管物,谎称被盗窃、遗失、损坏等。

(九)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这类案例如中外合资企业辰风公司原董事长杨某,以辰风名义出具《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报告》,要求当地政府根据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将辰风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2257万元全部返还。当地政府将根据《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报告》中提供的实际由杨某控制的某商贸公司账户,将上述资金全部退还。该款被杨某用于个人用途。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十)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公司通过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取得货款或者收入等,属于公司财产,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款项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个人用途,则符合构成职务侵占的特征。

(十一)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典型案例如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未付车款提车的方式,骗取该公司奥迪牌轿车七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多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六年。

(十二)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

典型案例如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温某,虚构不存在的业务项目,骗使公司支付“垫资款”168万元并据为己有。

(十三)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

典型案例如原重庆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杜某,伙同另两位副总经理,利用管理总公司的职权,将各分公司车辆投保业务收归总公司统一管理,并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手续费由总公司与保险公司结算。在收到保险公司给付的应归总公司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后,三人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处理程序,私下擅自决定将部分保险手续费分配给公司部分高层管理人员。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性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

(十四)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采取虚假入账方式平账

实践中,不少公司的大股东或者高管利用担任公司重要职务的便利,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且不归还,采取虚假入账等方式平账。

(十五)随意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这在大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情况下发生问题的较多。他们或认为公司就是自己个人的,随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明知故犯,恶意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侵占公司财产。

(十六)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典型案例如夏某在担任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首席财务官王某、副总经理付某等人,利用各自职务之便,采取制作假工资表的方法,套取公司资金,以发放奖金等名义侵吞公司财物,先后作案23起,获取赃款40多万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年。

(十七)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典型案例如魏某原系青岛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利用负责采购工程建设钢材的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工作人民孙某与钢材供应商青岛某机电公司总经理王某,商定在每吨钢材款的价格上虚报人民币300元。后王某将生物公司支付钢材款中虚报的6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魏某还利用负责某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与承建商高某、曹某等预谋,虚报工程款1500多万元。后高某、曹某将生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虚报的130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个人使用。法院以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六年。

(十八)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

该行为表现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由于该利差款产生于银行的优惠贴现利率与贴现企业实际获取的贴现利率之间的差额部分,该部分差价款源于银行的优惠政策,其根本上是属于银行应收取的贴现企业的利息,贴现企业系向银行返还利差款。

二、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防控建议

《《《《

职务侵占罪严重危害了企业的生产运营,企业应加强内部各项制度的管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职务侵占罪的发生,以减少经济损失,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内部管理,依法建立起全面合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做到内部管理的合理通畅,以防止个别经营管理人员滥用权力,出现以权谋私、职务侵占行为。

(二)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围绕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管理等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运营各环节严格按照制度进行,保证财务制度的通畅,尤其是要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设置人员管理,加强现金管理以及各项财务票据管理制度,及时核查应收应付款项,在制度设计上不给职务侵占犯罪行为预留漏洞,使心怀不轨之人无机可乘。

(三)加强员工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的综合培训

用人除了要考察员工的业务能力之外,还要综合考虑法律素质与职业道德素养;对财务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业务、法律、道德素养的综合考评机制。

(四)一旦发现职务侵占行为,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止损

企业在发现员工有侵占企业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制止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防止企业的财产继续流失,被行为人挥霍。对于尚存的财产予以追缴,对于无法追回的财产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行为人进行赔偿,以降低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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