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受雇运送塔吊,参与力所不及卸车受伤,谁该为受伤司机担责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郭世杰

司机受雇于人,运送塔吊到工地,却在卸下塔吊时受伤住进医院。老板称司机只负责运输,不负责卸货,受伤责任要自负。为此,两人发生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

李甲受雇于李乙从事司机工作,李甲在工作中被塔吊砸伤后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事发后,李乙只为李甲垫付了部分住院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则拒绝承担。为此,李甲将李乙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乙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2619元。

李乙辩称,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李甲作为原告承担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甲受雇于自己是从事司机工作,而李甲受伤并非因履行司机职务受伤的,与自己无关,因此对李甲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雇佣原告拉运塔吊设备,原告在卸货过程中受伤,原告所称受雇于被告运输并装卸,但就其所主张的负有装卸任务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所拉运物属大型机械设备,也是必须使用专业吊装设备才能完成装卸工作的,原告所称其个人负有装卸任务进行装卸,不符合客观逻辑。本次事故发生在本应运用专业吊装设备才能进行装卸的过程中,原告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有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充分的预见,而原告自行参与力所不能及的装卸过程,且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对原告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伤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及案件实际情况,原、被告双方按7:3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经司法鉴定和对各项票据认定,原告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为204785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李乙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甲各项损失共计61435.5元。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对个人劳务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司机工作,且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自己一个人能否装卸需要专业塔吊设备装卸的装备应有充分的预见,自身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雇主,对于原告运输的装备如何装卸、谁来装卸、何时装卸等都应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并没有证据表明其对原告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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