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会有什么风险?应如何应对?
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会有什么风险?应如何应对?
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应该定期对账,定期清理。
1、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根据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2、预付账款,需根据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做为资产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发票,未作账务处理,建议做相关账务处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3、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我公司账上有一笔5万元的“应付账款”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长期挂账已超过3年,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若企业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