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友陆续给徐女士86万元,分手...

恋爱期间,男友陆续给徐女士86万元,分手后要求她返还,徐女士以自己付出青春和贞洁为理由拒绝,男友将其诉至法院,最近烟台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徐女士应返还彩礼84万。#86万“彩礼”案#
 
【讲堂说】:
 
恋爱是两个人共同的事情,如果非要当成一笔交易,注定是没有好结局!
 
1、作为私企老板的男友,出手非常大方,几十万的宝马说送就送,平时转账也是以万为单位。徐女士身材高挑、面容姣好,之所以能跟大自己10多岁的男子恋爱,说白了就是看上他“多金”。
 
2、男友之所以大把大把的给徐女士花钱,增进感情是一方面,在法律上将其定义为附条件的赠予,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彩礼”,彩礼所附的条件就是缔结婚姻。
 
根据法律规定,彩礼返还的情形有三种: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虽然办理了登记,但没有实际共同生活;
3、支付彩礼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徐女士没有跟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是应当返还彩礼的。
 
3、很多网友表示难以理解,这种情况为什么会被法院定义为彩礼呢?两人之间共同开销或者小额的红包、转账,都可以视为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或者男方为了增进感情而向女方示爱。
 
但超过一定限度的转账,就像本案中那样,1万、2万甚至最高一笔11万的转账,就不能单纯的认定为增进感情了,这属于附带条件的赠予,跟彩礼性质一样,换句话说,男方不会无缘无故的转账给女方,其根本目的是奔着结婚去的。
 
4、难道徐女士就这样被“白睡”两年?这种说法极其错误!其实,男女之间是平等的,只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便没有谁吃亏、谁赚便宜一说。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也付出了时间、精力和青春,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女性就是弱势群体。
 
男友共计给徐女士86万元,法院判决返还84万元,多余的两万,应该算是给徐女士这两年的补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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