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辩词|卖房后又将房屋抵押给他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案《二审答辩状》
按语
2016年刘某从杨某处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价格80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向杨某支付了75万元,全家人入住该房。因拆迁安置未满5年,双方约定在房屋具备变更登记条件后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4月,案外人周某上门宣称,因杨某欠其款项已将该房屋抵押。此时,刘某方知杨某私自领取房屋产权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遂于2019年7月委托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周某、杨某注销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详见文末链接】。周某不服,向N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答 辩 状
NJ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某
2020年12月24日
部分判决书截图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