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保证人时,责任怎么分?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多个保证人时,责任怎么分?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Article 699 Guarantee may require anyone of the guarantors if there are two or more guarantors to bear the guaranty within the scope as stipulated or in full if there is no stipulation.

同一债务不仅可以有多种担保形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而且保证也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 此处的人当然包括法人。保证人越多,债权人的利益就越有保障,但保证人再多,其所保证的总体债务也不能超过债务人的债务总额或者更准确的说是超过保证人承诺的保证份额。

该法条是指在同一债务同时有多个保证人保证时,保证人可以相互协商并与债权人协商约定保证份额。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按照保证份额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实践中,债权人会要求所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其所得保证利益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

保证人虽然协商约定保证份额,但保证人均和债权人发生关系,保证人之间没有关系。约定承担份额较少的保证人对于承担了较大份额的保证人并没有什么义务。

由于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因此,如果不是共同协商约定的, 保证人是否还有其他保证人,保证人未必知晓,更谈不上其他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份额。如果债权人与多个保证人签订以债权额为基础的保证合同,则多个保证人的保证金额就会远大于债权总额。如果债权人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就会获得超过其应得的债权总额的利益。这当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会在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保证债务时露馅,但再往回收,时间和金钱成本是巨大的。因此,即便做保证人也要先了解一下有没有其它保证人或其它形式的担保。

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则可以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意思等同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的追偿次序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则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如果是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则“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即在追偿的次序上,超比例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首先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再向其它保证人追偿。

做人难,做保人尤其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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