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诉讼时效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诉讼时效

来源: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3号 判决书

【摘要】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而不是交通事故发生日。

案情

2009年2月,潘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1年3月2日与伤者签署《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并于当日向作出赔偿。因事故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潘先生在3个月后起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故潘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判决

广东高院认为,潘先生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1999]256号),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故2011年3月2日赔偿伤者时才是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诉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