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追诉保证人时,保证人何以抗辩?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债权人追诉保证人时,保证人何以抗辩?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
辩。
Article 701 The guarantor may defend the debtee with the reasons the debtor may use even if the debtor waived its defence.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是指在债权人转而向保证人追究保证责任时,原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诉权的抗辩,保证人均可以用来减少、延缓自己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可以抗辩债务人已经履行部分债务,因此债务总额即保证金额应相应扣减。债权人提交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安全标准,违约金太高,没有约定诉讼费和律师费的承担等,保证人均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抗辩”不等于“反诉”,因此,保证人不得据此规定向债权人提出本来可以由债务人提出的反诉。如因债权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在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反诉债权人承担责任时,如果债务人没有反诉,保证人是没有资格就此向债权人提出反诉的。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是指保证人的抗辩是独立于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的, 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因债务人的放弃而失权。债务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限于上述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果是某项法律规定的权利,债务人放弃,保证人未必有权继续向债权人主张。如当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时,债务人本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但其却放弃或者承诺新的债务履行时间等以更新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当然,如果债务人只是对诉讼时效保持沉默,保证人当然可以主张),此时,如果依本条规定主张保证人仍可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则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相违背,已经更新的诉讼时效也失去了抗辩的可能。
如果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更新时效期间,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债务人没有履约能力,在明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的情况下再通过协议或认可更新诉讼时效期间的即可认定其为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只是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履行保证义务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一种例外,与我们本题讨论抗辩不是一回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