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及数据补全规则(试行)

以下关于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及数据补全规则来源于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

为保障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排污单位根据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排污单位根据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异常情况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他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数据标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从下列文件中引用的条款适用于本规则。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1.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水质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用能(用电)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分为供生态 环境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平台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 端”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2.数据标记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按照有关规则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3.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排污单位根据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按照本规则开展的一种数据标记。
  4.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

自动监测异常数据标记内容及要求

  1.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维护”“通讯中断(待补传)”“不可抗力”等3种标记。
  2.因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故障、检修、更换等,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包括定期校准、质控样比对、例行维护等主动维护行为,以及因各类设备运行故障、供电故障等引发的检修、更换等。
  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的,应按照表1选择“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的具体情形,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 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备查。
  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存在多种情形时,自动监控系统优先选择标记时间最长的标记内容;不同的标记内容标记时间相同时,自动监控系统按照下列优先级从高到低认定:A、Vgd、P、D、M、C、T、K、Td、Md。
  3.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时段,标记为“通讯中断(待补传)”。标记为“通讯中断(待补传)”的,应在通讯恢复后补传自动监测数据;持续超过 168 小时仍未补传成功的,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应按 4.2 如实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通讯中断(Vtd):非排污单位内部网络、传输设备原因导致通讯中断,标记为“外部通讯中断”。

  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内容

  调试(A):
  1.自动监测设备新装调试期间,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调试”。
  2.新投运排污单位自投运之日起2个月内标记为“调试”的,不计入“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间。
  数采仪接收异常(Vgd):数据采集传输仪采集数据时与其他自动监测设备通信异常,标记为“数采仪接收异常”。
  断电(P):自动监测设备断电,标记为“断电”。
  故障(D):自动监测设备各类故障、检修、更换,标记为“故障”。适用于浓度温度、湿度、压力、流量、运行状态等各类自动监测设备;烟气采样环节的漏气、堵塞、掺杂等情况。
  维护(M):自动监测设备处于维护期间,标记为“维护”。
  校准(C):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校验、校准状态,标记为“校准”。
  超量程(T):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结果数值超过测量上限,标记为“超量程”。
  质控样比对(K):
  1.自动监测设备处于质控样比对过程(包括远程标样核查、质控检查等),标记为“质控样比对(Ka)”。
  2.应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质控样核查等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无效并标记为“质控样比对(Kb)”的,不计入“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间。
  无数据:
  1.非排污单位责任造成的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标记为“无数据”。
  2.标记为“无数据”的,不计入“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间。
  无数据(Md):
  1.非排污单位责任造成的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标记为“无数据”。
  2.标记为“无数据”的,不计入“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间。
  温度传感器故障(Td):
  1.因温度传感器结焦、损坏等情况导致该测点温度传感器测量温度不能反映实际温度的时段,标记为“温度传感器故障”。
  2.标记为“温度传感器故障”的,应备注该测点温度传感器故障原因维修或更换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备查。
  3.温度传感器故障未导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使用的均值缺失或无效的,不计入“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间。

数据补齐及标记  

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时段,排污单位按照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取得的数据,或者自动监测设备遵循相关标准规范自动对缺失、无效时段进行修约补遗的数据,应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或“企业端”记录,并标记为“手工监测数据”或“自动修约补遗数据”。

  补全标记内容

  手工监测数据(U):排污单位按照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取得的数据。

  自动修约补遗数据(Q):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自动监测设备自动进行修约补遗,生成的数据。

标记为“手工监测数据”的,需保留规范有效的监测报告备查。标记为“自动修约补遗数据”的,需保留标记时段的运维台账、自动监测设备原始数据凭证、数据缺失或无效时段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自动监测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自动监测异常标记;未作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视为有效。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完成后,自动监控系统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分别计算各项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操作要求

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通过数据标记方式将发现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及时、如实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2.标记自动监测异常时,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同时对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进行标记。排污单位应保存相应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台账资料备查。应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质控样核查、非排污单位责任造成的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并进行相应数据标记的,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3.标记操作可分为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
自动标记是指具备自动标记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范要求,根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结合反映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的参数指标,自动生成并上报相应的标记内容。
人工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授权的责任人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范要求,人工判断并填报相应的标记内容。一般情况下, 每日9时前完成前一日数据的人工标记;如遇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无法人工标记时,应当在数据上报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24小时内完成人工标记。
具备条件的排污单位应优先进行自动标记;同组数据同时存在人工标记和自动标记时,以人工标记为准。

数据标记的使用

  自动标记、人工标记均可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事实依据。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时,数据标记同时公开。

文章来源:邢台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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