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欧盟MiFID II监管新规,拉脱维亚要求塞浦路斯CIF绑定本地代理商

拉脱维亚金融监管机构FCMC(金融资本市场委员会)在与特定经纪商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交流时,与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达成合作协议。拉脱维亚金融监管机构在向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s)传达信息中,概述了该国法律中的一些规定。

塞浦路斯CySEC在向受其监管的经纪商发送的文件中指出,拉脱维亚FCMC监管准则规定,只允许有当地代表机构的经纪商在该国经营。FCMC已经要求塞浦路斯CIF持牌经纪商向其报告相关情况。

FCMC表示,对于那些目前还未在拉脱维亚国内设立代表处的机构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寻求和本地代理商进行合作,即“捆绑式代理”,前提是CIF持牌经纪商要对中介机构或代理商的任何非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拉脱维亚自2011年开始就实施上述外汇监管条例,但是随着明年起正式实施的欧盟MiFID II准则,未来或许还有更多规则的变化,根据新的欧盟监管框架,绑定代理商将被允许持有客户资金,每个绑定的代理商只能被允许与一家经纪公司合作。

此外,新规则下,CIF持牌经纪商绑定的代理商或中介使用的任何营销材料必须要经过经纪商的审查方可发布。经纪商公司还需要确保其绑定的代理商没有进行广告宣传或使用经纪商的网站信息来误导客户。CySEC正在建议各CIF与在拉脱维亚提供其服务的法律代表进行协商。

一家公司,在完全无条件的责任下,只有一家MiFID投资公司代表其行事,向客户提供投资及相关辅助服务,接收和发送订单,托管金融工具及提供相关投资咨询服务,那么该公司则可以成为绑定代理商。目前距离欧盟新金融法规MiFID II正式生效还剩3个多月,MiFID II中对与绑定代理商有关的规则进行了一些细微的修改,其中包括明确绑定代理商能够持有的客户资金,欧盟成员国需要在本国内制定一个绑定代理制度(之前是自主选项)。需要注意的是,绑定代理商绝对不能代表多家MiFID投资公司提供投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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