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官可以审理发回重审的案子吗?

不可以,发回重审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目的在于原合议庭法官在再一次审理案件的过程会受到之前对案件的判断的影响,从而无法对案件做出客观的判断,这样重新审理也失去了意义。

扩展资料: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可以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也可以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一、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二审法院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二、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一、二审判决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

发回重审——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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