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多得的滞纳金计算的实务经验

一直很重视对适用法律细节的总结工作,因为不总结无以体会到法律为何会如此规定,不总结也无以引起警示,不总结也无以敢触碰疑难案例,做到既发之即能收之。

在一次工作交流会上,有一位人事工作者的发言引起我内心的强烈震撼,他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是很高的……这也促使要下决心搞清楚这里的细节,不然,交流工作还真的没有什么底气。

还真的有一个案例。

甲06年6月起有18个月的养老金没有缴费,21年7月要补缴。这里的滞纳金怎么算?要想学习就只有倒扒皮,不通时再请教专家,遇到第二个就会了。

经过层层拆解,原来是这里面有三个要点,一是要以月为期,一期一期计算,18个月就要分18期计算;二是每期的计算,都要从欠缴月的次月1日起至实际补缴月前一月的最后一日止(终止之日会有弹性)计算滞纳天数;三是劳动关系两方的滞纳金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用人单位负代扣代缴责任。如此一来,滞纳金的计算是最清楚不过了。

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呢?看似好像不能,实际上是可以的,这里面要注意比较。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加收罚款或收取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但是要注意行政处罚等领域的滞纳金往往都是日百分之三左右收取,要是允许超过本金,往往都可以收到“吓死人”的程度。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滞纳金是每日万分之五,相比较,这就少得多了,例如本文所举之例,前后跨度10几年,虽然超过了本金,也不过万余元滞纳金。滞纳金绝对数值的大小也对立法有影响作用。另外一个理由就是,法的目的存在差异。社会保险法在于保障,允许滞纳金超出本金也是可以理解的,加之所规定比例仅为日万分之五,并不影响法的目的实现。由此,也回想到前面同仁的话,其之所以认为滞纳金看起来高,只是因为跨度的时间太长了。

在我们看似日复一日平凡的工作里,其实蕴藏着巨大的“珍贵矿藏”,每个细节里、每个环节里都有着我们孜孜以求而方能得到的法理。善断者,必要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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