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疫情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损失的保险救济探讨

作者简介

王郁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现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成员,执业前曾任职于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公司业务、投融资、保险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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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重大影响。建设工程项目因各省市住建部发文要求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而处于一定期限的停工状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损失。实务中是否可通过购买商业工程保险而转移风险?笔者就该问题予以探讨。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工程保险

一、前言

今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蔓延海外。为尽快控制疫情,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多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延长春节假期,各省在此基础上要求辖区内的企业不得早于2月10日复工。

各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而受到重大影响,建筑施工行业首当其冲。建筑工地人员密集,工人来自全国各地,为防止疫情在建设工地传播,各地住建部门纷纷发文要求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限制建筑工人流动及加强开复工预防等措施。

虽然,我们坚信一定能打赢这场艰巨的防疫战,迎来V字型的经济快速复苏,但“新冠肺炎疫情”已经给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且该损失还在继续发生。因疫情給发包人及承包人造成的主要风险及损失有:1、工期延误;2、停工期间各项损失: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停工期间已产生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3、因疫情而产生的疫情措施费、复工后的赶工措施费等;4、因疫情影响而上涨的人工费、原材料价格等费用。

上述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关于 “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损失承担的一般原则,此前已有大量文章予以分析论述,本文中不再赘述。今天,笔者想要探讨的是,这类损失是否能够通过购买商业工程保险而获得理赔。

二、工程保险的分类

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the Internatio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Insurers,IMIA)将工程保险业务分为四大类:(1)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其工程保证保险;(2)机器损坏保险、锅炉爆炸保险和其他;(3)电气设备保险;(4)利润损失保险。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以将工程保险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机具保险、机器损坏保险、预期利益损失保险。[1]

三、疫情给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并不在目前投保国内工程保险主要险种承保范围之内

根据笔者了解,在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当事人投保的工程类保险主要有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机具险、机器损坏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货物运输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而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建设期投保延迟完工保险,在运营期投保营业中断保险的比重却并不高。因疫情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既非当事人购买上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机具险、机器损坏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货物运输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亦非上述保险保障的责任范围,目前来看,当事人主要投保的上述保险并不能获得理赔。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粟芳在其发表的文章《保险可赔偿企业因疫情而停工的损失吗》中就提出了现行情况下,我国保险公司不太可能依据相关保险条款赔偿企业因停工所导致的费用支出和利润损失。[2]

四、疫情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损失的保险救济分析与建议

其实,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就发布了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3】66号)。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健康保险、定期寿险、责任保险和利润损失保险等新产品的开发;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开发责任保险产品,为投保人提供因“非典”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要求保险公司着手研发因“非典”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企业的利润损失保险,通过保险保障机制,帮助保险企业稳定经营,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发展。但自2003年以后,利润损失保险在国内的占有率依然极少,发生风险一般也都由企业自身承担。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对于利润损失保险的研发之路道阻且长。

上文所提到的延迟完工保险与营业中断保险均属于利润损失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的特性有三点:1、利润损失保险是独立的险种,但其赔偿以财产险的责任范围为基础,损失的发生必须同时满足财产险和利润损失险的责任范围,具有从属性;2、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的是间接损失而非财产损失本身;3、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的是无形利益,非物质资产可评估、鉴定。

营业中断保险,主要保障企业在遭受物质财产损失时,由于重置或修复受损财产而造成“营业中断”,由此带来的利润损失。[3]

延迟完工保险主要用于补偿当主险项下发生物质损失导致工程延迟投入运营时给业主或项目公司带来的毛利润损失。

因此,无论是购买了延迟完工保险还是营业中断保险,本次新冠疫情造成的损失赔偿,需先确定是否属于保险的承保范围。承保范围一看是否发生了主险承保的财产损害及因此引起的延迟完工或营业中断,二看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

下图为官网截图的某保险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的部分内容:

从上述保险责任条款来看,该保险要求的是因直接财产损失而引发的停工风险。而疫情是否会引起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现实中存在争议。疫情不同于其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本次疫情引发的停工主要是由于行政命令,而非因财产损坏而造成。

从长远看,该领域的保险需求还很广阔,保险业应提高大灾情形下的风险评估能力,充分认识保险人自身的承保能力与再保险的态度,并以此为基础,厘清保险人的责任边界,积极开发相应的利润损失保险,丰富产品线,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责任。企业也有必要结合自身抗风险能力考虑选择购买利润损失保险,有特殊要求也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附加条款,比如在工程险项下单独购买延迟完工保险并附加传染病风险条款等。


[1] 《工程保险》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王和著

[2] 《保险可赔偿企业因疫情而停工的损失吗》 粟芳http://www.china.com.cn/opinion/think/2020-02/11/content_75692898.htm

[3] 《利润损失保险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徐常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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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源 | 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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