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自治区采购工作作出部署。《通知》明确,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以下情形:(一)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具有特殊要求的公共服务项目;(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确定流程,采购人根据具体情形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等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终止招标活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重新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开展采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责编:彭淑荣)
附《通知》原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就规范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处采购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统筹确定是否面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或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规定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添购标的可以与原有采购项目不同,但需符合与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配套性。添购时,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报送单一来源采购计划,产生成交结果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自行单一来源结果管理(采购人)或未进场招标采购结果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录入成交结果信息。(四)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不区分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是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只有1家,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邀请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或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出具具体论证意见。专业人员组成论证组应当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也可以由采购人推荐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开展论证。专业人员论证后采购人需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2.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无需邀请专业人员出具论证意见,无需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邀请专业人员出具论证意见,无需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2.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无需邀请专业人员出具论证意见,无需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三)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公开招标失败后)公开招标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只有1家,经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歧视性条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程序符合规定、未受到相关质疑的证明材料后,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需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且不得对原招标文件作任何实质性修改。公开招标失败后拟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先终止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依法报批后重新开展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无需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及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内容。2.论证资料。三名以上的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明确,依据充分合理,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不具有论证效力。3.公示材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示证明材料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相关材料。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提供以上全部资料;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提供1.4.5项资料。(二)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公开招标失败后)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采购人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1.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及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内容。2.论证资料。三名以上的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歧视性条款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评审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公开招标程序符合规定、未受到相关质疑的证明材料。3.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终止公告的证明材料。因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采购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充分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接受市场检验,确因项目的特殊性没有其他供应商符合条件或者愿意投标的,可按照上述要求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一)编制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等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终止招标活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重新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开展采购。(二)组织协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并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1.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3.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三)确定成交。采购人在自行完成单一来源协商或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协商情况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四)发布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五)签订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七)履约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及时支付款项。(八)终止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