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服务商标也可能构成犯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有新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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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服务商标也可能构成犯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有新规定了!

黄璞琳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讲,此次刑法修改,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将《刑法》第213条中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修改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自此,未经服务类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服务商标,也有可能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说明现行刑法1997年修订以来,其第213条有关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有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中的“商品”,均不包括“服务”。即:

(1)本次刑法修正案生效前,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不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2)本次刑法修正案生效后,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仍然不会涉及服务类注册商标。(3)本次刑法修正案生效前,《刑法》第215条有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之规定,不包括伪造、擅自他人服务类注册商标标识。本次刑法修正案,对第215条有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之犯罪行为表述,未作修改,那么,本次刑法修正案生效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类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类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法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吗?有待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二是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因素。即,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立案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更高法定刑罚的情形,由“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司法解释有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如何认定?也分别是5万元、25万元吗?“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又如何认定?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三是适当提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刑罚。即,对于《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取消低档刑罚中主刑的“拘役”“管制”,保留的主刑仅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前述犯罪一般情况下的法定刑罚,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15条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将高档刑罚中法定最高有期徒刑,由七年提高为十年。即,前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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