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12类合同形式的要点与应用汇总

编者按:

各类合同形式都有其特殊性,分别应用于具体场景、能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或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

律师只有对其特殊性了然于胸,才能很好地完成合同起草审查工作。

01   各类合同形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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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实务中可能还存在其他产生合同效力的特殊形式。

例如:广告、公开承诺、悬赏在符合条件时也将成为合同内容。

例如:招投标程序中的合同也存在一些形式上的特殊性。正如本单元前面所说明的,所有可能产生一定法律效力或法律后果的沟通、表示,律师都有必要适当审查。

(2)本文所说的合同形式,基本上还是属于“书面形式”,这也是律师起草审查合同的主要对象。

但在实务中,小额的、风险很小的交易可能根本不需要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或直接履行就行了。

02   不同合同形式运用的一些规律

1. 律师应以一般书面合同形式为常规,判断特殊合同形式适用的可能性。

假设甲乙要签订一份租赁合同,那么“双方拟订一份两页纸的租赁合同并签名盖章”,这就是最普通的书面合同形式。这是实务中最常用的。
但是有时也会出现特殊情形:甲乙想先签订一份租赁预约合同;图省事只让出租方打个租金收据;这个租赁特别复杂,还需要配套几个附件;出租方甲作为大型物业的业主,需要将租赁合同作为常用合同模板……
因此,律师需要在“中观-合同形式”分析中判断,除了普通书面合同形式,在什么情况下还会使用什么合同形式,使用特殊的合同形式时有哪些注意事项。也就是 “特殊形式合同”的“使用场景+使用注意事项”。

2. 合同成立、履行的不同阶段,涉及意向书类文件、预约合同、履行中文件、和解类文件。
注意在实务中,直接签订“本约合同”是常规,其他几类合同、文件属于特殊。
意向书常见于投融资、收购、并购领域,预约合同最常见于不动产买卖与租赁(尤其是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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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阴阳合同往往与批准、登记、备案程序相关,或者是需要出示给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4. 企业的经常性业务合同,则需要考虑制作为合同模板。
5.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最常见于日常消费领域,尤其注意常常以非正式合同书的形式体现。

6. 根据交易的复杂程度、标的大小、风险大小考虑合同详略程度。
简单的交易,合同弄得过于复杂,或者复杂的交易,合同弄得过于简单——这都是不合适的。

03   “中观-合同形式”分析可能简单,但不可或缺

实务中大量合同(特别是需要律师起草审查的合同)都选择一般书面合同形式,因此合同形式分析比较简单。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形式分析这个环节可以省略。

正如律师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去选择使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一样,律师也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交易的需要去选择不同的合同形式。实务中不少律师缺少“合同形式”这个层面的思维,只知道为客户提供一般的书面合同,缺乏灵活与变通的处理,实际效果难如人意,甚至导致交易难以往下推进。

本篇所讨论的各类合同形式都有其特殊性,应用于特殊的场景,能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或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律师只有对这些特殊形式了然于胸,才能很好地完成合同起草审查工作。

就具体合同起草的工作流程而言,“合同形式”是承上启下的。“承上”是指先搞清楚“交易结构”,审查并确定合同类型,才好确定合同形式;“启下”是指如果不搞清楚“合同形式”,就贸然开始起草合同条款,可能导致最后白废功夫。律师确定了“合同形式”,才能大概确定“合同起草审查”的工作量,确定大概何时能向客户“交稿”,也才能大概确定“需要收多少律师费”。

04   各类合同形式对律师业务拓展的影响

律师应不断创新,提高非诉服务的收益,这本身就是在创造社会效益。

本文所说的各类合同形式与律师的非诉服务拓展有一定关系:

(1)律师可以主动为企业考虑拟订全套合同模板,并理顺其合同管理流程,将之作为专项服务。

(2)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全面审查。

面向消费者的各类告示、通知、网页,既可能是格式条款,也可能违反广告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企业方未必能认识到这些也是合同,也会有法律责任,但律师可以主动向企业提出,为企业提供全套审查修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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