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12类合同形式的要点与应用汇总
各类合同形式都有其特殊性,分别应用于具体场景、能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或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
律师只有对其特殊性了然于胸,才能很好地完成合同起草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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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实务中可能还存在其他产生合同效力的特殊形式。
例如:广告、公开承诺、悬赏在符合条件时也将成为合同内容。
例如:招投标程序中的合同也存在一些形式上的特殊性。正如本单元前面所说明的,所有可能产生一定法律效力或法律后果的沟通、表示,律师都有必要适当审查。
(2)本文所说的合同形式,基本上还是属于“书面形式”,这也是律师起草审查合同的主要对象。
但在实务中,小额的、风险很小的交易可能根本不需要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或直接履行就行了。
02 不同合同形式运用的一些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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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观-合同形式”分析可能简单,但不可或缺
实务中大量合同(特别是需要律师起草审查的合同)都选择一般书面合同形式,因此合同形式分析比较简单。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形式分析这个环节可以省略。
正如律师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去选择使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一样,律师也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交易的需要去选择不同的合同形式。实务中不少律师缺少“合同形式”这个层面的思维,只知道为客户提供一般的书面合同,缺乏灵活与变通的处理,实际效果难如人意,甚至导致交易难以往下推进。
本篇所讨论的各类合同形式都有其特殊性,应用于特殊的场景,能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或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律师只有对这些特殊形式了然于胸,才能很好地完成合同起草审查工作。
就具体合同起草的工作流程而言,“合同形式”是承上启下的。“承上”是指先搞清楚“交易结构”,审查并确定合同类型,才好确定合同形式;“启下”是指如果不搞清楚“合同形式”,就贸然开始起草合同条款,可能导致最后白废功夫。律师确定了“合同形式”,才能大概确定“合同起草审查”的工作量,确定大概何时能向客户“交稿”,也才能大概确定“需要收多少律师费”。
04 各类合同形式对律师业务拓展的影响
律师应不断创新,提高非诉服务的收益,这本身就是在创造社会效益。
本文所说的各类合同形式与律师的非诉服务拓展有一定关系:
(1)律师可以主动为企业考虑拟订全套合同模板,并理顺其合同管理流程,将之作为专项服务。
(2)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全面审查。
面向消费者的各类告示、通知、网页,既可能是格式条款,也可能违反广告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企业方未必能认识到这些也是合同,也会有法律责任,但律师可以主动向企业提出,为企业提供全套审查修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