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情形下申请异议登记,又不在法定期限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时效。
一、更正登记申请。
1、权利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异议更正。
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以及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更正登记涉及对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的变更和减损,应当取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更正。
三、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还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予以更正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情形下,不管不动产权利人同意不同意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都应当予以更正登记。这里的更正登记是纠错。
四、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这就意味着涉案不动产权属存在权属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机构就不能应利害关系人的更正申请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动产进行更正登记。
五、异议登记十五日内异议人提起民事诉讼确认不动产权属。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只是对不动产权属提出了质疑,并没有解决掉不动产权属争议,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做更进一步登记工作。
与权利人同意场合不同,可能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本来就应当进行更正登记;或者即使利害关系人对涉案不动产并无权利,不动产权利人仍然书面同意更正登记,其中可能存在权利人处分一定的不动产权利的行为,权利人放弃了争议部分权利,让渡给了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场合,就与利害关系人就涉案不动产权属发生了争议。登记机构不解决不动产权属争议。利害关系人就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双方的不动产权属争议,对涉案不动产进行确权。不动产确权完成以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才能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不予更正登记,或者依法予以更正登记。
六、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会让涉案不动产权属处于争议状态,动摇行政机关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效力。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会产生不确定性,应尽早结束这种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异议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进行确权,进而确定要不要进行不动产更正登记,最终
结束不确定性,让涉案不动产上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
七、异议登记不当,应当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不当,因此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对不享有权利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登记,会造成涉案不动产权属处于准冻结状态,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受限,有可能造成权利人损失。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异议人对涉案不动产享有权利时候,即使异议登记导致权利人权利受限,有一定损失,异议人也无需赔偿。这时候,异议人的异议登记申请是维权行动,法律应当允许民事主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利害关系人如不申请异议登记,可能让登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候侵害自己的不动产权利。
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涉案不动产不存在权属争议场合,就意味着不动产登记正确和异议登记错误。异议人的异议登记申请造成权利人权利行使受限,产生损失,就是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异议人赔偿损失。
权利需要维护,权利更及时行使。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会造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长期悬而不决,不利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动产异议登记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不起诉,异议登记就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