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转发】《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之“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之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概念及行为特征】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是指房屋出租人违反国家关于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治安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治安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7条对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①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②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③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④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⑤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⑥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⑦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屋出租人违反这些规定,则构成本行为。
(3)本行为的主体是房屋出租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实务问题】

(1)如何处理本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的关系?
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 条第2款。对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出租房屋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法律依据适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3项。
(2)对本行为的罚款数额是否受《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部门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限制?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是在《行政处罚法》出台前制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只能设定“一 定数量罚款”。 《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因种种原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至今未予修订。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如果并处罚款的,其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的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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