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九: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要求享受拆迁补偿收益案

【弘扬的价值】平等保护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判断原告是否享有安置房屋的认购权,不能仅依据其有无住房,应结合拆迁政策,综合予以认定,不受法外因素如性别、学历的影响,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梅与被告徐某虎系姐弟关系,二人户口于1997年5月26日均登记在某村一组。1986年,原告出嫁至外市某县。因某大道规划建设需要,政府颁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认定、住宅补偿与安置、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等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女儿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出嫁女,可享受90平方米的优惠价,子女一律不得分户享受优惠”。被告徐某虎、刘某平夫妻共有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2018年,被告徐某虎取得了拆迁补偿款并认购了180㎡安置价、90㎡优惠价、60㎡市场价,计330平方米的房屋。原告认为其应享有90㎡优惠价的房屋认购权,两被告认为被拆迁房屋为其所有,原告已出嫁,因该房屋拆迁所得收益也应归其所有。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90㎡优惠价的房屋认购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置房屋与人身存在特定关系,与被拆迁房屋在权属上没有直接的关联。安置房屋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位被安置人员具备一定的居住条件,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原告系某村村民,户口未迁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原告系拆迁安置的对象,享有90㎡优惠安置房的认购权。两被告因房屋本身拆除已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款,原告取得的安置房屋认购权与两被告的住房无关,而系依据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不断被征用,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类陈旧观念的影响,很多出嫁妇女在土地被征收后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征收土地所引发的纠纷有所上升,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本案的处理,一方面能够指引人们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个方面也能够为类案处理提供指导与参考,有利于构建和睦友爱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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