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刑法罪名解析》之(二):危险驾驶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醉酒驾驶、追逐驾驶、从事校车或客运车业务超载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在道路上实施以下行为: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客体: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三、立案追诉标准
1、追逐竞驶与情节恶劣的认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2、醉酒危险驾驶认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3、校车、旅游客车超速、超载危险驾驶认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3)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4)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迫、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负有直接责任情形的,可以立案侦查。
4、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认定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与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而非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规定,比如(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5、道路及机动车含义
本条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五、案例解读
2020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豫A×××××白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郑州市京广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三环与紫东路时,杨某欲下涵洞时与涵洞墙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杨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73.97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万元。
解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即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案中,杨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73.97mg/100ml,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六、律师解析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醉酒驾驶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醉驾入刑后,一些人依然认为酒驾无非是被关几天,但实际上,虽然危险驾驶罪刑罚较轻,但仍属于犯罪。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会对本人造成多方面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自己喝酒不开车,但有以下行为,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所以,除了严格要求自己喝酒不开车之外,也要尽到对身边人的提醒注意义务,以免触碰刑法红线。
不尽事宜,请联系 张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