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裁判规则交通卷1200例(六)

0601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应按不同规则分割

一一死亡赔偿款分割,应先将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扣除,然后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按不同规则分割。

0602 赔偿权利人未起诉前,死亡赔偿金不能让与或继承

一一受害者近亲属或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才能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在未提起诉讼前,死亡赔偿金不能让与或继承。

0603 同一事故受害人 无论违约或侵权,赔偿额应相当

一一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法院有权选择法律适用规则,达致事故受害人赔偿数额相当。

0604 扶养费及死亡赔偿金,各权利人只能主张应得部分

一一扶养费只能由被扶养人索赔,死亡赔偿金只能由各赔偿权利人就自己应得份额请求赔偿,他人放弃部分与其无关。

0605 死亡抚恤金无明细的,可参照司法解释规定来确定

一一死者近亲属获得的抚恤金未明确单项赔偿项目具体数额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

0606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受害人仍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一一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刑罚后,受害人近亲属无权另提精神损害赔偿,但仍可基于侵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0607 患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致残,仍应获残疾赔偿金

一一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

0608 法院确定的赔偿计算年限届满 ,权利人可继续请求

一一赔偿权利人在法院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的,应支持。

0609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未取消

一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或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0610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应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一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确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更好地平衡了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双方利益,具有合理性

0611 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 ,残疾赔偿金无精神抚慰性质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残疾赔偿金已再无精神抚慰性质。

0612 人身损害案,按定残年度标准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一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按定残年度标准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较符合立法原意,亦较公平、合理,对侵权人亦公允。

0613 超出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 仍可索赔残疾赔偿金

一一依侵权损害赔偿“填平损害”原则,超出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受害人仍可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0614 外国人境内受人身损害,应适用我国境内标准赔偿

一一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旅游过程中受人身伤害,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按我国境内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误工损失。

0615 虽农村户口,但城镇经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一一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故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按本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0616 事故致残,产生严重职业妨害,应调高残疾赔偿金

一一受害人因伤致残造成职业妨害调整残疾赔偿金时,应综合考虑受害人个体方面因素及不同案件加害人间利益平衡。

0617 长期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一一长期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非唯一依据。

精神损害

0618 三车辗压受害人致死,前两车逃逸,第三车连带责

一一第三车再度碳压行为与前车撞倒受害人并碳压致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前车肇事逃逸不免除后车应负连带责任。

0619 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性质上已不再属于精神抚慰金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关伤亡赔偿金系精神抚慰金规定已废止。

0620 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残疾赔偿金无精神抚慰性质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残疾赔偿金已再无精神抚慰性质。

0621 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的,受害者可主张精神抚慰金

一一交通事故受害人系孕妇,因 CT 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致终止妊娠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0622 好意同乘肇事,应减轻赔偿,并不予精神损害赔偿

一一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考虑到公平原则,应酌定减轻责任人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0623 事故死者又被辗压,辗压侵权人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一一侵害死者尸体的侵权责任主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 赔偿数额时,应根据过错等综合考虑案情。

修理费

0624 事故后,调换驾驶人并虚假陈述,保险责任可免除

一一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调换驾驶人并虚假陈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险人可依法免除赔偿责任。

0625 保险查勘定损与实际维修费相左,一般以后者为准

保险查勘定损额与实际维修费相左,保险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其内部操作结果合理性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证据。

0626 机动车事故受损汽车零件虽未更换,亦应获得赔偿

一一认定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 不能仅注重受害人是否对受损财产支出修理、重置费,而应注重财产是否实际受损。

0627 修理费用超过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应协商追加定损

一一受损方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其直接处置行为导致修车合理费用难以确定的,应自负部分。

0628 车辆“二次托底”形成修理费,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一一车辆检验报告关于“二次托底”结论,不能得出机动车受损后未经必要、及时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结论。

0629 保险定损数额,不能约束实际合理支出的维修费用

一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修理费损失的,保险公司在车辆维修前所作定损数额不能约束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支出。

0630车辆受损坏,侵权人应赔偿实际修复费、停运损失

一一车辆因事故受损,应根据实际损坏程度进行修复,停运期间损失应从事故发生日到修理厂通知提车之日予以赔偿

贬值损失

0631当事人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一一交通事故侵权人应赔偿受损车辆维修费用 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0632车辆贬值损失系恢复原状应有之义,侵害方应赔偿

一一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 适用的赔偿原则、目的看,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实际损失,侵害方应予赔偿

0633已获维修费赔偿,又主张贬值损失的,一般不支持

一一对车辆损失判断应以使用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已获得维修费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贬值损失的,一般不支持

0634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实际损失,肇事者应予赔偿

一一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故应将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计入损失范围

0635待售新车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

一一待售新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贬值损失,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可得利益损失,应纳入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0636车辆贬值,只要符合民事损失构成条件,即应赔偿

一一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导致贬值,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构成条件,能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即应受法律保护。

0637运输商品车损坏,承运人应赔偿贬值等可预见损失

一一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不当,导致运输的特定货物商品车损坏的,承运人应赔偿修复费用及车辆贬值等可预见损失。

停运损失

0638 约定停运损失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已释明,可免赔

一一商业 责险合同“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 可免责。

0639 因迟延定损导致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应相应赔偿

一一保险公司迟延定损导致被保险人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应结合停运时间段、同类车型收益等情况酌定其赔偿范围。

0640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以依法营运为前提

一一赔偿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情形

0641 汽车碰撞火车机车,应赔偿修理费及停运期间损失

一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

0642 受害人主张营运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应予支持

一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其要求赔偿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应予支持。

0643 车辆受损坏,侵权人应赔偿实际修复费、停运损失

一一车辆因事故受损 应根据实际损坏程度进行修复,停运期间损失应从事故发生日到修理厂通知提车之日予以赔偿。

替代性交通费

0644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应依车辆一般使用用途等确定

一一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赔偿,应以诚信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 根据车辆 般使用用途等确定。

0645 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一一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

碰撞火车

0646铁路局已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 只适当赔偿

—一机动车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与火车碰撞,铁路局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示等义务的,铁路局赔偿责任不超过20%。

0647列车撞人,列车最先到达地的铁路运输法院有管辖权

—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对应的铁路运输法院,均应具有管辖权。

0648汽车碰撞火车机车,应赔偿修理费及停运期 间损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要求赔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

0649机动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列车相撞情形

—一机动车辆在铁路无人值守道口与列车碰撞,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根据其违章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0650机动车违章过铁路道口,撞坏经过火车,应予赔偿

—一机动车违反法律和规章规定,未停车瞭望即强行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铁路道口,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碰撞犬只

0651怀孕动物损害,赔偿范围一般不包括胚胎损害部分

—一交通事故造成动物及所怀待产小动物死亡,侵权损害计算时间点应以损害发生时计算,故胚胎损害一般不应赔偿。

0652宠物犬被撞死,合理费用应赔偿,精神损害不赔偿

—一饲养动物受损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不应包括精神损害 。饲养人看管不力的 应减免侵权人赔偿责任

0653交通事故造成宠物犬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宠物犬的伤亡损失 ,应为犬主人的财产损失, 三责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0654宠物犬被撞死亡,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条件

—一宠物犬死亡致使饲 人精神上有一定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判令侵权人赔偿精神损 抚慰金的要件。

车辆自燃

0655车辆起火原因不明 应认定自燃,车损险不予赔付

—一车辆起火原因不明,在鉴定结论不排除人为起火情况下,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归于 自燃"范围,车损险不予赔付

0656车辆自燃,原因不明时,应适用优势证据原则认定

—一车辆自燃 原因不明时,应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适用高度盖然论性证据规则认定事故原因

0657车损险未就车辆自燃免赔作明确说明的,自燃应赔

—一保险条款记载车损险中包含车辆自燃,在保险公司未就免除自燃赔偿责任约定进行明确说明的,免责内容不生效

0658汽车自燃的,可向生产、销售商主张产品侵权责任

—一汽车自燃案件 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就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0659托运人未予告知,导致不可预知货损,承运人免责

—一货物托运人未尽详细、完整告知货物信息义务,导致承运人不能预知的货物损失,应相应减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0660车辆正常停驶状态下自燃,应认定有产品质量缺陷

—一车辆正常停驶状态下因不明原因燃烧,生产者不能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应就产品质量缺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66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请求权,亦可能因合同关系产生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基础应包括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0662因车辆制造缺陷发生自燃,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车辆存在制造缺陷,导致具有不合理危险性而发生自燃后果,汽车公司作为生产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663 消防部门火灾原因认定书,应属于效力较强的证据

—一公安消防部门火灾原因认定书作为有权机关制作的公文文书,属效力较强的证据 但不是 接认定民事责任依据。

0664 租赁车辆自燃,承租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车辆租赁合同不发生车辆风险负担移转 非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机动车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损失

0665 案件鉴定费属诉讼费,应由法院决定双方负担数额

—一鉴定费属诉讼费范畴,故应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0666 对预见不能损害,可参照适用合同案可预见性规则

—一对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中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 适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原则时,可同时参照适用可预见性规则。

0667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鉴定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

—一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即使申请鉴定内容与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仍应由侵权人承担。

未投交强险

0668 未投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过错赔偿

—一肇事车方未投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不足部分由肇事车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0669 未投交强险车辆碰撞行人,应先由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一未投保交强险车辆碰撞行人 应先由车方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赔偿行人损失,不足部分按双方责任程度相应分担。

0670 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应按过错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一未投交强险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 应按无保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分责原则处理

0671 未年检和投保车辆肇事,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赔偿

—一连环转让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672 多车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未投保责任人追偿

—一多车事故后,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付交强险后,可就超出其应承担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追偿。

0673 未投保交强险,所有权未转移时的交强险责任承担

—一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肇事,汽车所有权未完成转移的,原所有权人与驾驶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

0674 未投保交强险车辆维修期间肇事,赔偿责任的确定

—一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未投保交强险义务人、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及有过错的侵权人责任认定。

0675 两车相撞 ,均无交强险的 ,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一两车均未缴纳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事故,互相违背了保护对方的法律,如仍机械地损害转移,会产生实质性不公平结果。

0676 销售方依约应代购保险,但未履行的,应赔偿损失

—一机动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定销售商为购车人代购保险,但在交付车辆之前未履行的,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0677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管部门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实施处罚时,应以同类型机动 交强险基础保费数额为处罚基数。

0678 未投交强险车辆所有人,应在该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损失按过错大小分担。

0679 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肇事,车主应负担交强险部分

—一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车主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不足部分,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0680 被盗车辆肇事,未投保车主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一 被盗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伤,未投保交强险的被盗机动车所有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681 联合收割机属农业机械 ,不属应投交强险车辆范畴

—一联合收割机属农业机械,不属应投交强险机动车范畴,故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不承担未投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0682 两车相撞,均无交强险,应在责任限额内过错赔偿

—一 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应在投保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并排除对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情形的适用。

0683保险公司赔偿乘客责任险后行使代位求偿权限制。

—一 保险公司依承运人车上乘客责任保险理赔后,不能再以肇事对方未投保交强险为由让其承担超侵权责任比例赔偿。

0684两车相撞,均未投交强险 应先赔对方交强险损失

—一两车相撞,均未投保交强险,应在投保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保单批改

0685保单批改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无需再明确说阴

—一投保人转让机动车,保险人对保单批改后变更被保险人,保险人无义务向新的被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再做明确说明。

0686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批改手续,保险人仍应理赔

—一 投保车辆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以保单未批改为由,拒绝向变更后的索赔权益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0687保单批改后,保险公司无需再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

—一 保险车辆转让引发保险合同转让时,保险公司在对保险批改后,无需对新的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0688车辆转让未办保险合同批改手续,仍可获保险理赔

—一车辆受让人只要不改变被保险车辆用途、增加保险人理赔风险,不因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而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0689转卖保险车辆,未依约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拒赔

—一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让未依约通知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拒绝受让人或原被保险人理赔要求。

0690车辆转让未办保险批改手续,受让人仍获保险理赔

—一机动车转让虽未办过户手续和未履行保险车辆转让的告知和变更义务,受让人仍可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0691投保车辆卖出后未过户前肇事,投保人可申请理赔

—一 投保车辆在卖出后未过户前发生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理赔。

保险过户

0692连环购车未办过户,原车主承担限额责任赔偿情形

—一连环购车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实际车主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0693合法驾驶人驾车肇事,在赔偿后,可主张保险理赔

—一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肇事,在赔偿乘车人损失后,可向保险公司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

0694违反法定条件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亦应赔付

—一车辆出卖后,车辆管理人和利益支配人变化,虽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不导致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免除。

0695办理变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予保险赔付

—一 保险车辆买卖并过户后,保险人已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在办理变更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数份保险

0696重复保险中的部分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一部分重复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后,就已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予分摊的责任金额,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进行追偿。

0697同一机动车,两份交强险,两家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一投保人就同一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两家保险公司均应各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0698同一车辆,重复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合同均应有效

—一 就同一机动车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宜认定第一份以外的交强险合同无效。

欺诈投保

0699 在保险公司营销部购买到伪造保单,保险仍应有效

—一投保人在营销部购买保险,保单虽系营销部负责人伪造,亦不能免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0700 投保人欺诈投保,交强险保险人不因此享有撤销权

—一 投保人恶意欺诈投保时,保险人仅可主张合同解除权,且对合同解除前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行使撤销权。

过渡时期

0701 多份三责险,跨越交强险条例实施日,仍属过渡期

—一 交强险条例施行前已投保期限连续多份商业三责险且跨越条例施行之日的,应视为商业三责险向交强险过渡期内。

0702 未到期第三者责任险,应按新法规定较高标准赔偿

—一 保险合同跨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后,保险人未与被保险人协商变更合同,应按新法规定的较高标准赔偿。

0703 过渡期内投保三者责任险,一般应认定为商业保险

—一 交强险条例出台前过渡期内,此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应认定为商业保险。

0704 过渡期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具有交强险性质

—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后、交强险条例实施前的过渡期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具有强制责任保险性质。

0705 交强险条例施行前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

—一 交强险条例施行前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法院应依保险合同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0706 过渡期商业三责险,区分责任比例与赔偿比例情形

—一 在依保险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过渡期商业三责险理赔额时,应将事故责任比例与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区分开来。

0707交强险条例实施前商业三责险,即三者责任强制险

—一 交强险条例实施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三者责任保险即《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零时投保

0708约定保险期间自投保次日零时起算 ,格式条款无效

—一 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投保次日零时起算的条款因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应系无效,保险期间应自保单生成时起算。

0709约定“零时投保”属拖延承保,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一交强险保单上所载保险期间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延迟保险期间起始时间属拖延承保,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0710保费交纳及保单签发 ,不影 响交强险合同成立生效

—一依法订立的交强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费交纳及保单签发只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义务,不影响合同成立及生效。

0711“次日零时生效”格式免责条款,被认定为不生效

—一交强险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条款造成保险空白期,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和告知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范围

0712 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一 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 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

0713 同乘人职务行为由单位赔偿,单位可获交强险理赔

—一事故发生时同乘人系被保险人员工且正执行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属保险范围。

0714 车撞狗,狗窜,撞倒他车,他车人伤,交强险应赔

—一肇事车辆撞到动物后,逃窜动物又致被 人车辆翻倒,被 人受损与该危险源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理赔。

0715 货物捆扎不牢,从车辆上掉落,应属责任保险范围

—一货物因捆扎不牢从车上掉落 按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属意外事故,应属车上货物责任险及商业 责险保险责任范围。

0716 被保险人间接故意致事故损害,保险人不负责理赔

—一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因纠纷而驾车出门,带倒他人的间接故意行为,造成事故损害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理赔责任。

0717 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份额后,应有权向保险公司理赔

—一 在被保险人履行了对受害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该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0718保险合同变更预约保单内容的,优先适用变更条款

—一保险合同未约定内容 适用预约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对预约保险合同已变更内容,应优先适用保险合同约定

0719商业三责险延迟生效的,保险公司应对此阴确说明

—一车辆商业三 险保单载明延迟生效的,保险公司应对该“延迟生效”含义、原因及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0720约定办下行驶证,保险合同才生效,不属免责条款

—一保险单中“保险责任自行驶证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格式条款不属免责条款,而是合同生效条款,无须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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