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义务教育
特殊儿童义务教育( compulsory educa-tion for special children)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特殊儿童(主要是残疾儿童)所实施的一定学习年限或达到一定年龄的普及教育。一些国家称作强迫教育。特点是:有教育立法做保证;既是特殊儿童的权利,又是其父母的义务,有强制性质。免费是义务教育的特征之一。普及的年限随社会发展而逐步增加,一般是先实行初等义务教育,逐渐增加到不完全中等教育和完全中等教育;对不同类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亦是由易到难逐步扩大的。19世纪英、美的一-些地方就有过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法令。苏联1931年6月发布《关于对有生理缺陷、智力落后和言语障碍儿童少年实行初等义务教育》的命令,后改为实行中等义务教育。日本1947年的《教育法》中有对6~14岁残疾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条文,到1979年又通过了对各类残疾儿童均实行初中义务教育的法令。美国1975年通过了联邦94-142号公法《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4月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中把学龄期盲、聋、智力落后等各类残疾儿童的教育纳人到九年义务教育的轨道。规定凡年满6(或7)周岁的儿童应当人学接受义务教育。1990年12月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再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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